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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文库吧

2024-04-17 03:50 本页面


【正文】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为公司的股东。公司股东按其持有股份份额,对公司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 第二十六条 法人作为公司股东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权 利,并出具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 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按其所持股份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2.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获取股利或转让股份; 3.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及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4. 优先认购公司新增发的股票; 5. 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6. 公司清算时,按股份取得剩余财产; 7.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维护公司利益; 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进: 好好学习社 区 3. 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认缴其出资额;依其持有股份对公司的亏损和债务承担责任; 4. 向公司提交本人印鉴和签字式样及身份证明、地址;如变动应及时向公司办理变动手续; 5. 在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退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认购人逾期不能交纳股金,视为自动放弃所认股份,同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认购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行使职权: 1. 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 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 3. 批准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会计报表; 4. 决定公司增减股本,决定扩大股份认购范围,以及批准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等方案; 5. 对公司发行债券、拍卖资产以及分立、合并、转让、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6. 选举或罢免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并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7. 修订公司章程; 8. 对公司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股东年会和股东临时会议。股东年会每年举行一次,两次股东年会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15 个月。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应召开股东临时大会: 1. 董事缺额 1/3 时; 2. 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3. 占股份总额 10%以上股东提议时; 4. 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由董事会召集,并于开会日的 30 日以前通告股东,通告应载明召集事由。股东临 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进: 好好学习社 区 时会不得决定通告未载明事项。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名册已登记、拥有或代表普通股___股以上的股东组成。 第三十五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持有本公司当届股东会的出席证。出席证应载有股东姓名、拥有股数、大会时间、公司印鉴、签发人和签发日期。 第三十六条 股东可书面委托自己的代表(以第三十条为限)出席股东大会并代行权力,受委托的股东代表出席股东大会,持股东的出席证书 、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 1 . 普通决议应由持公司普通股份总数 1/2 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由出席股东1 /2 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2. 特别决议应由代表股份总额的 2/3 以上的股东出席,并以出席股东 2/3 以上表决权通过。 上款特别决议,是指本章程第三十条第 8 所列事项做出决议。 第三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的股份达不到第三十七条所规定数额时,会议应延期 15 日举行,并向未出席的股东再次通知;延期后召开 的股东会,出席股东所代表的股份仍达不到规定的数额,应视为已达到法定数额,决议即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每一普通股拥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决议由董事长签名, 10 年内不得销毁。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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