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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文库吧

2024-08-25 09:29 本页面


【正文】 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八)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 、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九)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其 8吨以上的重型货物运输车辆或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 (十)加大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的监督检查力度,杜绝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货物运输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 (十一)查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货物运输车辆运输旅客。 二、业户档案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货物运输业户管理档案。业户管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原件);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原 件);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技术等级、吨位明细表和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技术等级证明原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等; ; ; 。 三、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考 核周期为每年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 3月至 5月进行。 (一)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实施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 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市级和县级道路运输 10 管理机构根据管理职责、权限具体实施。 (二)质量信誉考核步骤 1.质量信誉考核资料的申报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在每年的 3月 10日前对本企业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分公司名称、注册地、上年度末企业在册的营运货车数量; ( 2) 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交通责任事故次数、责任事故死亡人数、责任事故受伤人数、平均单车责任事故率、平均单车责任事故死亡率、平均单车责任事故伤人率等; ( 3)违法行为情况; ( 4)服务质量情况,包括货主及其他相关人员投诉及媒体等披露的有关本企业运输服务质量事件的次数及处理记录等; ( 5)运管费、货运附加费的缴纳情况; ( 6)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 ( 7)发生不稳定事件的情况; ( 8)车辆安装、使用 GPS和行车记录仪等设备的情况; ( 9)车辆喷涂统一标志和员工统一着装情况; ( 10)企业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 情况。 在异地设有分公司的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 ,在提交材料时应当提供分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分公司质量信誉情况。分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所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质量信誉考核初评 ( 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要求企业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 ( 2)核实结束后,应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初步结果进行打分,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各项考核指 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上报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3)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为设区市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并对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 ( 4)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核对有关管理档案、现场查验等方式,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对照质量信誉考核标准及计分办法进行考核打分,提出考 11 核意见及初评结论。 3.公示及评定 ( 1)初评结束后,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各指标考核情况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并在当 地媒体进行为期 15 天的公示。 ( 2)被考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作出公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 ( 3)公示结束后,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的情况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论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经营许可证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初评记分表等原始资料复印件一并报送。 4.公告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进行核查后,统一向社会公告。 (三)质量信誉考 核档案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 质量信誉考核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1. 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姓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从业人员数量、营运货车数量; 2.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包括每次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 3.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4.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事件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拆方 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 5.国家规费缴纳情况,包括企业应缴纳的 运管费、养路费、货运附加费 的金额和 实际缴纳的情况 ; 6.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包括下达任务的部门、完成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 完成运量及是否符合要求等 情况; 7.企业稳定情况,包括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和处理情况; 12 8.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使用 GPS、行车记录仪等设备的营运车辆数量和车牌号,车辆喷涂统一标 识和外观 、企业服务人员统一着 装以及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情况。 13 第三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二、许可条件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核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 1.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 1)自有专用车辆 5辆以上; (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 求和检验方法》( 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 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 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 5)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 (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 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 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 10吨。 14 2.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 60周岁; (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2.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 5辆。 三、经营(运输)许可办理程序 (一)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或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1.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 1)填写好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 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 3)企业章程文本。 (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 5)拟投入车辆承 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 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 15 驶证及其复印件。 ( 7)具备停车场 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车辆维修制度、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各种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2.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 1)填写好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 2)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 3)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 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 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 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车辆维修制度、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各种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 或在 5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 16 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许可前审核 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派 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提交申请的企业事业单位实地核实有关情况。 (四)许可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1.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公示并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输性质; 2.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3.因需要延长许可申请处理时间的,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 10个工作日。 (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发放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凭《道 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在 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颁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2.被许可人已获得其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为其换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原有及新许可的道路危险货物事项。 3.被许可人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六)监督履行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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