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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疾病患者措施-文库吧

2025-03-13 01:02 本页面


【正文】 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他们的义务以及可能会承担的责任,对病情稳定的,由社区矫正负责,但须有具保人。没有具保人、具保人不愿继续监管或是监管不到位的,统一收监。  。修改后的刑诉法首次提出了检察机关可以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依法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实行法律监督的机关,在目前尚未出台专项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面对实务操作中,认为某一患有精神类疾病的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病情复发,已经实施或是极易实施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或是公共安全,具有较强社会危害性的,可以向当地司法部门通报,并建议对其强制医疗。  篇二  社区矫正人员在服刑期间再犯罪,是对国家控制力和司法权威的挑衅,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笔者通过对山东省曹县近三年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现状进行实证调查,剖析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以期对刑事执行领域社区矫正制度改革有所裨益。  一、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的基本特点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的范围主要是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适用缓刑以及处在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通过调查,曹县社区矫正呈现以下特点:  (一)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率逐年上升  随着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社区矫正工作实践领域进一步拓宽,难度进一步增大,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率逐年上升。2013年社区矫正人员共610人,其中再犯罪人数8人,%。2014年社区矫正人员共710人,其中再犯罪人数11人,%。2015年社区矫正人员共741人,其中再犯罪人数15人,%。  (二)再犯罪类型主要集中于侵犯财产罪和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  通过对近三年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进行调研,笔者发现,服刑期间重新犯罪人数为34人,其中犯盗窃罪17人,占了再犯罪人数的50%。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15人,约占再犯罪人数的44%,大部分是寻衅滋事罪。  (三)再犯罪主体方面,呈现“四多四少”现象  一是文化程度低的多、高的少。以曹县为例,再犯罪人员的文化程度全部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  二是年龄小的多、大的少。34名再犯罪人员中犯罪时年龄在35岁以下的青年人有28人,35岁以上的有6人。  三是社会闲散人员多、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少。犯罪时社会闲散人员有30人,另4人为无业或者待业人员。  四是大多为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33人,说明社区矫正的真正目的并没有达到。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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