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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办法-文库吧

2024-04-14 23:01 本页面


【正文】 导班子述职,领导人员提交书面述职报告,与会人员分别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民主测评。职工代表主要包括先进模范、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技术骨干等有代表性的人员,人数不少于参加测评会议总人数的10%。成立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考核评价期间,由企业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队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测评。已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测评的,职工代表不再参加测评工作会议。(二)上级管理部门评价。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代表上级管理部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评价。(三)监事会评价。国务院派驻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根据监督检查了解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评价。任期届满当年只进行任期民主测评,不再进行年度民主测评。第十五条 将多维度测评的结果,通过加权汇总的方式计算出得分,作为确定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和任期考核评价等级的重要根据。领导班子多维度测评主体的权重:领导班子成员占25%、领导班子副职占15%、中层管理人员占25%、职工代表占10%、上级管理部门占20%、监事会占15%(见附件七)。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任期考核评价民主测评最终得分,分别由前两个年度民主测评得分和任期民主测评得分加权汇总确定,三次测评得分的权重分别是30%、30%、40%。第十七条 个别谈话。主要了解领导班子建设状况和领导人员素质能力、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参加个别谈话的人员主要包括:领导班子成员、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部分职工代表和退休不超过两年的原领导班子成员。第十八条 听取意见。听取监事会主席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职情况的意见;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对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情况的意见。第十九条 调查核实。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调查核实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有关情况:(一) 走访相关部门、机构;(二) 查阅相关资料,核实有关数据;(三) 专项调查(四) 实地考察第二十条 提出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建议。考核评价组根据考核评价总体情况,结合行业特点、企业实际和岗位职责,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综合分析,提出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建议,撰写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报告,报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领导班子总体评价、综合考核评价等级、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等。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领导人员总体评价、优缺点分析、综合考核评价等级、提高能力素质和改善业绩的建议等。第二十一条 审定与反馈。考核评价结果经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审定后,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进行反馈。其中,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反馈;领导班子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向领导班子成员反馈,领导人员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本人反馈。第二十二条 归档。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档案,将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和相关考核评价材料归档。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考核评价采取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参加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的人员范围可以根据要适当缩小。第四章 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及运用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考核评价,根据民主测评结果和个别谈话情况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第二十五条 根据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其中,得分较低、问题突出的,提出明确整改要求并限期落实整改措施;问题严重的,对领导班子进行组织调整。第二十六条 领导班子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领导人员任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第二十七条 领导班子任期内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得力的、未完成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财务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因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出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不得评为“优秀”和“良好”等级。第二十八条 领导人员任期内除因不可抗力为未完成主要工作目标的、对重大决策失误或者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给企业在场重大损失的、受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不得评为“优秀”和“称职”等级。第二十九条 领导班子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授予“四好”领导班子创建活动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领导班子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为“良好”的,进行勉励,并指出不足,分析原因,促其进一步改进。领导班子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为“一般”的,限期整改,并进行适当调整。领导班子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为“较差”的,进行改组。第三十条 领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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