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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文库吧

2024-04-17 01:32 本页面


【正文】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或者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大会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份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称为股东大会召集人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通知公司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各股东。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三)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委托人为法人的,委托书应当加盖法人印章并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    第四十三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人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法人股东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四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  (或盖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四十五条 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地方。    第四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股东可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程序相同。  监事会或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或股东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  。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五十二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是,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通过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收购本公司股份;  (六)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对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七)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除前条规定以外的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以书面推荐的方式提名,该推荐函须附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并应于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提交或送达公司股东大会召集人,召集人在审查确认提名候选人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后,将其列入候选名单,并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决议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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