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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船合同》ppt课件-文库吧

2025-04-27 08:00 本页面


【正文】 用的时间。 23《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 王驰 交通运输学院质询条款• NYPE’46 中并没有询问条款,而在 NYPE’93第 16条规定:– 如果出租人经过谨慎处理,仍无法在解约日前作好交船准备,但对于船舶作好交船准备的日期能做出合理确切的估计,那么,出租人最早可以在船舶预计驶往交船地点的七天,要求承租人宣布是否解约。– 当承租人选择不解约或未能在两天内或解约日之前答复时,出租人发出预计交船日期通知后的第7天即取代原解约日。 当船舶继续延迟时,出租人仍有权要求承租人继续宣布是否解约,这一延期解约条款可以有效地保护出租人的利益。24《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 王驰 交通运输学院延迟交船的后果• 当延迟交船的情况发生后,租船人在 NYPE’46 中可以根据第 14条款 — 销约条款 (canceling clause),解约 /索赔。• 英国法,是中间义务条款;我国 《 合同法 》 延迟交船不会必然导致合同解除;而 《 海商法 》 延迟交船为法定的合同解除事项;• 也有合约规定,解约日为交船期届满后的某一天,即出租人在交船期届满后解约日之前交船,视为出租人违约,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索赔因此遭受的损失,但不能解除合约。25《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 王驰 交通运输学院• DEMOCRITOS轮期租一个航次走太平洋航线,大约 4/6个月。交船在德班,销约期是 12月 20日。船舶在 9月进坞,然后去孟买装货。在孟买卸货的时候,发现第二货舱的二层甲板塌陷。船舶在 12月 4日离开孟买,在 12月 6日到达德班。船级社允许不修理航行一个航次到美国,租船人于 12月 18日在未修理的情况下接船,租船人由此索赔。案例 3 26《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 王驰 交通运输学院• 最后法院的判决没有支持租船人,法院认为船东唯一的义务是做合理努力在销约期前以合适的状况交船,在这方面船东没有过错。案例 3分析 27《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 王驰 交通运输学院B、交船的地点• “指定泊位交船 ”• “到达某港口交船 ”• “到达引航站交船 ”• “引航员登船时交船 ”• “经过某一港口或经纬度交船 ”28《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 王驰 交通运输学院• 指定泊位交船– 由船东负责所有费用和时间,在租船人指定的泊位交船。泊位是否能直接靠上的风险在船东,除非在措辞上使用 “ 可靠泊的 ” (reachable)则风险就转移到了租船人方。此条款在期租租约中比较少使用。• 到达某港口交船– 即船舶只要到达某港口范围就算交船。这对船东比较有利,但有时候港口具体范围比较难确定。本人建议此类条款尽量少用,以避免以后起争议。B、交船的地点29《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 王驰 交通运输学院• “ 到达引航站交船 ”– 此条款在期租租约中用得最多。应该说每个港口都有引航站,具体位置也明确,只要船舶到达了引航站就算交船。当然也有特殊的情况,如船舶去深圳的赤湾,必须由香港的引航员先引一段,然后才是赤湾港的引航。因此最明确的措辞为 “ 到达第一个海上引航站 ” ( on arrival first sea pilot station。 )• “ 引航员登船时交船 ”– 使用此条款容易产生争议,因为引航员由租船人安排,而引航员是否登船同双方利益所在的交船有关。从字面意义上讲,只要引航员未登船,船舶就不能算交船,租期就没有开始。但如果引航员是租船人的过失,则如何去判断呢 ?已有仲裁的案例判由于港口拥挤,引航员未登船的时间损失归租船人,但也有不少仲裁员有相反意见。B、交船的地点30《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 王驰 交通运输学院• “ 经过某一港口或经纬度交船 ”– 即船舶如果南北向行驶,则以过纬度为准,如果东西向行驶,则以过经度为准。此条款明白无误,一般不会有争议。可见交船地点的选择同船东和租船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重大,具体的条款同谈判当时的市场情况,双方实力和技巧有关。B、交船的地点31《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 王驰 交通运输学院C、交船时船舶的状态• 船舶在交付时须作好接受货物的准备,货舱须打扫干净,且船舶紧密、坚实、牢固,并在各方面适合于货物运输,装备有压载水舱、起货机和具有充分蒸汽动力的辅助锅炉;如未装备有辅助锅炉,则具有足以随时启动所有起货机的其他动力 (并按该船舶吨位要求配足高级船员、普遗船员、轮机员和生火)。• 定期租船合同下出租人的适航义务与班轮运输合同下或航次租船合同下承租人的 适航义务 性质完全不同。后两种合同下,适航是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而定期租船合同下,是可以用合同进行约定的。32《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 王驰 交通运输学院适航义务• NYPE’46 、 BALTIME– 都明示要求适航– 要求适货方面不同;• 英美法– 合同没有约定,出租人仍有默示义务保证船舶适航– 广义的适航,即适船、适人、适货;• 我国海商法– 在交船前即交船当时保证适航,租期内不具备,不视为违约,负责日常维修、保养,在合理时间尽快恢复;( 24h)– 适航的程度 谨慎处理– 适航的含义 广义 33《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 王驰 交通运输学院不适航的法律后果• 《 海牙规则 》 只有货物发生灭失、损坏,且灭失、损坏与船舶不适航有因果关系时,出租人才会承担责任;• 我国 《 海商法 》 :违反两项,解约 /索赔,并不必然构成 “ 根本违约 ” (举证:承租人 不适航;出租人 谨慎处理),由此引起的货损货失承担责任;• 英国法,区分主要缺陷与次要缺陷,由此引起的货损货失承担责任;34《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 王驰 交通运输学院C、交船时船舶的状态• 交船时船舶必须符合上述状况,如果不符合,根据不符合的性质和程度,将会有不同的后果,主要如下:– 根据 NYPE[ 1946]第 14条,租船人有权解除租约。– 租期不开始,租金也不用开始支付。– 如果船东违反租约中的义务,租船人有权索赔由此造成的损失。– 租船人有权拒绝接受船舶,直到有关不符合被纠正 。但如果这种纠正时间很长,足以影响租约的话,租船人有权解除租约。– 如果不符合的是条件性条款, 英国法有主要缺陷与次要缺陷之分 ,此不符合从根本上影响了租船人的整个合同利益,则租船人有权解除租约。 35《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 王驰 交通运输学院实务• 在实务操作中,很多出租船舶的租期是紧密衔接的,上一个租约刚结束立刻就执行下一租约。通常,在上一租约即将结束的最后一个卸港,承租双方要就船舶状况进行联合检验,即 Offhire survey,此时出租人往往对下一租约的承租人发出邀请,希望这一检验同时作为下一租约的 Onhire survey,由三方共同认可并指认的 surveyor进行,对船舶状况予以公正的认定;• 如果船舶状况有与下一租约不符的地方,下一租约的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立刻进行修理,然后再交船,这样就可以避免交船时船舶状况与租约不符的情况了。因此,建议谨慎的承租人尽量采取这一做法。36《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 王驰 交通运输学院D、 交船时的燃油问题• 价格– 接受船舶的一方按当时当地市场价格支付剩余燃油的价款– 合同约定的价格– 地理位置最近的主要加油港的价格– 最后几次船舶实际加油的发票价格平均计算• 数量:规定剩余燃油的数量范围,即上下限;– 过少,影响承租人营运安排;– 过多,船舶载重能力下降;出租人的投机操作; 37《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 王驰 交通运输学院三、还船• 从逻辑上讲,租期到期就结束,但如前面所述,船舶不可能一到租期结束时间就能恰好还船。因此租期实际结束时间以实际还船为标准,而不管其是否还船在合理时间。• 在还船上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即还船地点,还船通知和还船时船舶状况。– 还船的日期 – 还船的地点– 还船的条件38《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 王驰 交通运输学院还船日期•A、延迟还船•B、提前还船39《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 王驰 交通运输学院A、延迟还船1)合法的最后航次• 含义:是指在租船人合理的预计下船舶能够在租期内,包括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差额或偏差,完成的最后一个航次。• 最后航次合法性判断的时间 – 租船人一般会提前一定的时间发出航次指示,根据当时的情况这是一个合法的最后航次指示,但到要开始执行此航次时,情况己发生变化,执行此最后航次将使船舶不能在租期内还船,那么,应以哪个时间来判断租船人的最后航次的指示是否合法呢 ?– 判断应着重于租船人的整个航次计划而不是最后航次本身,判断的时间是租船人发出指示之时 (合理性) ,而不是最后航次开始之时。 40《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 王驰 交通运输学院“合法最后航次 ”的不同解释• 英国:强调必须能合理预计租期届满前完成最后航次;• 我国与美国:允许在合理预计最后航次时,考虑合理的超期;41《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 王驰 交通运输学院“合法最后航次 ”的法律后果• 航次顺利完成,就不会有任何争议;• 航次由于船东的原因而延误,则出租人不能索赔延误的损失;• 航次由于承租人的原因而延误,承租人以合同租金率与市场 同等 租金率之中较高者,补偿出租人的损失。• 如果船舶不是由于合同双方负责的原因被延迟,则租船合同将延续至航次终了,租金按合同约定的费率支付;42《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 王驰 交通运输学院• Gregos轮期租 5O/70天 (a period of about 5O to maximum 70 days ),交船时间是 1月 8日,因此最晚还船时间是 3月 18日。 2月 9日,在完成从 TROMBETAS到 ORINOCO的 MATANZAS航次前,租船人给船长指令,要求下一航次是从 ORINOCO的 PALUA到意大利的 FOS,并估计能 3月 18日前在直布罗陀还船。但当船在 MATANZAS卸完货后,由于航道被一条搁浅的船堵塞,直到 2月 25日才到 PALUA。这时船东不愿意去执行 PALUA到 FOS的航次,认为是非法航次,但租船人坚持航次是合法的。最后在双方签定了一份附加协议后执行了此航次,并于 3月 26日还船,晚了 8天。其中争论的一点就是最后航次的确定是在发出航次指令的时候还是航次真正开始的时候。案例 443《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 王驰 交通运输学院案例 4分析• 从以上案例可以推断出,如果最后航次是空放航次,则此时间为即将开航之时;如果最后航次是装货的,则此时间是即将开始装货之时。44《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 王驰 交通运输学院2)非法的最后航次• 租船人没有合理的预计使得船舶不能在租期内完成最后一个航次,那么船东有权拒绝租船人指令并要求一个新的合法的最后航次指令。• 如果租船人没有给新的指令,船东可认为租船人毁约,可撤船并索赔损失。• 如果船东不解除合约,而接受并履行最后航次的指令,则船东就丧失了撤船的权利,但仍有索赔损失的权利。45《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 王驰 交通运输学院• 在 1980年 11月 21日,也就是两伊战争刚全面爆发,租船人命令船舶去哈格岛。尽管知道由于战争,哈格岛不安全,但船东还是遵照了此命令。船舶在 11月 23日到达 KHARG,并提交了准备就绪通知书。在能靠泊前, 12月 1日哈格岛受到空袭,船长驾船离开。 12月 2日船东要求租船人指定其它装港,但租船人继续要求船舶回到 KHA哈格岛后法院认为尽管船东放弃了拒绝租船人命令的权利,最终可以拒绝在哈格岛装货。案例 546《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 王驰 交通运输学院案例 5分析• 如果船东完全知道指令的非法性及其后果但还是允许船舶执行此航次,则船东通常被认为已放弃了可以拒绝租船人以后其它指令的权利,但仍有要求索赔损失的权利。 47《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 王驰 交通运输学院3)索赔• 一般原则:恢复原状-法律判给无辜方损失赔偿的总的精神是要使它处于如果该合同得到履行所处的位置。– 当租船人迟后还船,不管其还船的最后航次是否合理,船东所遭受的最直接的,必然的损失不外忽是由于市场上涨引起的市场租金与合同租金之间差价的损失。• 遥远的损失:一般的理解是不在订约方订约时所能合理地想到的、所能预见的因该违约所能引起的损失(The remote loss is not within the reasonable contemplation of the parties at the time of concluding the contract)。• 弃权:仅仅遵守一个非法最后航次的指令,而没有其它更多的话,船东遵照执行并不意味船东放弃了可以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和拒绝租船人其它指令的权利。• 计算方法:在迟后还船的情况下,船东有索赔租约中租金同市场差价的权利,如何确定市场租金? 48《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 王驰 交通运输学院案例(遥远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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