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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件hhh-文库吧

2024-05-11 22:16 本页面


【正文】 大的自由裁量权 ,它的存在是提高行政效率之必需 。 • 但要实现行政法治,又 必须对行政自由载量权加以一定的控制。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 在我国,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的事实和依据,选择自己认为最为适当的方式、范围、幅度、种类去处理行政事务的权力 自由裁量权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 ,行政机关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这种自由裁量权很大,只要该行政机关具有相应的职权,它采取的措施,当属合理。 • ,而没有规定明确的范围和方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和对标准的合理解释,采取具体措施,行使自由裁量权。 • ,由行政机关选择裁量。 •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可超越法律的限制采取适当的紧急措施,这种情况就是我们所说的应急性原则。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的必要性 •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也有被滥用的可能。 • 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曾说:“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从古到今,腐败发生在所有的国家,而且形式各不相同,但相同的是它是权力的专利,自由裁量权并不例外。 • 我们既应当承认和保护自由裁量权的作用,又应当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加以控制。自由裁量给予了行政更多的权力,因此也应受到更多的限制。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 (一)司法控制 • 司法控制的出发点是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自由裁量权不是凭空产生的,说到底是法律授予的,是法定的;法定的权力必须根据并符合法律的要求去行使。 • 行政合理性原则既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正确适用的要求,又是对不正确适用甚至是违法适用的判断依据。 (二)行政程序的控制 •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行态势表明,行政自由裁量权出现负效应是因为它的逆向运行或越轨运行,即不按预先设置的方式、方法、步骤运行。从这个角度讲,“行政程序是为行政权力运行设置的一种安全装置。” (三)立法控制 • 应当从立法技术上对自由裁量的腐化和控制,包括: • ,抽象行政行为规范化。 • ,促进行政行为程序化。 • ,加强司法权力,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机关的内部控制 • 自由裁量权的控制除了立法权、司法权以及未及论述的权利、公意对行政权力的制衡外,内部的自律也是必不可少的,行政机关自身理性认识的提高在任何时候都是自由裁量权良好控制的组成部分。 • 除行政复议、信访、行政仲裁、行政监察等相对熟悉的制度外,还应: • 。对权力运行进行合理分工,对权力与利益进行分离,可以有效阻止“部门权力利益化”和“利益法制化”,去除谋求部门利益不正当动机的原因。 • 。 (三)越权无效原则 • 无权限 • 级别越权 • 事务越权 • 地域越权 四 比例原则 • 案例 • 某市规划局为华达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意华达公司将其临沿江大道的二层楼房改建为三层楼房。 其后华达公司又申请增建两层,但未获批准。一年后,华达公司建成五层楼房一栋,命名为华达商厦。 • 规划局察知,即向华达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 认定:华达公司超出批准范围建成华达商厦,属违法建设;商厦所在沿江大道是历史名街,该市城市总体规划对沿江大道景观之保护规定要求“从整体环境出发,使新旧建筑互相协调,保证完美的风貌,而商厦第 4 5层遮挡了沿江大道的典型景观武陵阁,严重影响了沿江大道的完美风貌。 • 根据 《 城市规划法 》 第 40条规定,限华达商厦 60日内整体拆除商厦的第 45层。 • 华达公司复议请求减少拆除面积,遭到拒绝后,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 ,是否属违法建设? • ,还是拆除华达商厦 45层的遮挡武陵阁的部分? • 法院经现场勘查确认:华达商厦第 45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了武陵阁。 • 法院认为:华达商厦第 45屋确属违法建设,市规划局有权责令华达公司采取补救措施,但由于华达商厦第 45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了武陵阁,故市规划局要求华达公司整体拆除第 45层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从而可能给华达公司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是不合理的,所以处罚决定显失公正,依法应予变更。 • 根据 《 行政诉讼法 》 第 54条( 4)项、 《 城市规划法 》 第 40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将处罚决定变更为: • 拆除华达商厦 45层的遮挡武陵阁的部分,对违法建设的其余部分处以罚款。 • 宣判后,双方均服。 评判: • 本案在实体处理(即判决结果)方面是很妥当的,争讼双方均服判息诉就是明证。 • 然而,本案判决理由的论证上尚存在不足之处,案中,法院认为:华达商厦小部分遮挡了武陵阁,规划局却要求整体拆除明显超出了 必要限度 ,可能给华达公司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是不合理的,所以依法应予变更。 • 然而,该判决理由中使用的一个相当模糊的表述 —— “ 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却使判案理由显得不够缜密、周详。 • “限度”在本案中意指什么,何为“必要的”限度?如何判断明显超出了必要的限度?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应把握什么样的限度?有没有一个基本的标准?等等。 • 在本案的判决理由中并未给予明确的阐释和解答。 • 要使理由更充分,还需要寻找更有说明力的理论依据。 • 我们认为,真正的理由在于法院对行政法上的 比例原则 的自觉感受和不自觉的运用。 分析:本案应当 适用比例原则 • 行政法意义上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方式来进行。 溯源 • 比例原则始于 德国 ,它由司法判例所确立,后被明文规定于法律条文,并为现时的葡萄牙、西班牙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所接受,在其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适用。 • 比例原则强调行政 手段与目的 之间的均衡关系。 • 比例原则包含有三个次级原则: • 第一,适当性原则。 • 即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及方法应有助于行政目的之实现,否则即违反适当性原则。 • 如某公司长期假冒他人专利产品,当地工商部门只定期收取罚款,而不禁止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工商部门采取的罚款方式实已沦为变相收费,无助于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目的之实现。 • 第二, 必要性原则 (亦称最小损害原则)。 • 意指在有多种同样可达成行政目标之方法可供选择时,行政机关应选择对相对人权益侵害最小者,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否则即违反必要性原则。 • 如税务部门有权扣押欠税者财产,若其可在扣押产品与扣押设备之间选择,则一般应选择前者,因为这对欠税者的损害相对较小。 • 第三, 相当性原则 。 • 行政权关采取的方法对相对人权益造成的侵害不得与欲实现之目的显失均衡,两者之间应保持相对均衡的关系,否则即违反相当性原则。 • 如警察使用枪支的目的在于制服犯人,若警察鸣枪示警后,犯人已畏服,则行政目的即已达到。此时,若警察仍向犯人射击致其伤亡,则该侵害与行政目的不存在均衡关系,从而违背相当性原则。 • 从法律期望的角度看,在行政执法中,行政机关应严格遵循比例原则,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使具体行政行为不仅合法,而且合理。 •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在充分尊重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适用比例原则来解决争讼,兼顾衡平行政目标和相对人权益,在确保行政目标前提下,使相对人权益受到最小的损害。 上述案例本是司法审查中适用比例原则的典型案例 分析与结论: • 该案中,市规划局采取的 手段 :是责令拆除华达商厦第 45层; • 行政 目的 是保护沿江大道的整体景观,维护城市规划; • 华达公司受到的 损害 是商厦的第 4 5层被拆除。 • 若以比例原则衡量该案,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 市规划局决定将华达商厦第 45层全部拆除,无疑能充分满足沿江大道景观和维护城市规划之目的,即采取的手段有助于行政目标之实现。因此该处罚决定符合适当性原则。 • 市规划局只需要求华达公司拆除华达商厦第 45层的一小部分就可避免遮挡武陵阁,满足行政目的,但规划局却要求将第 45层整体拆除。 • 规划局在给华达公司造成较小损害就可以达到执法目的的情况下,却非要选择给华达公司造成较大损害的方法。故该处罚决定违反了必要性原则。 • 本案中,相对人损害与行政目的之间的比例关系是:拆除华达商厦第 45层一小部分与行政目的之间的均衡关系。 • 规划局决定将华达商厦第 45层整体拆除则打破了这种均衡的比例关系,因此该处罚决定违反了相当性原则。 • ,规划局的处罚决定严重 违反比例原则 ,法院依法应予变更。 市规划局的处罚决定带给华达公司的损失将远远超出最小损害,该处罚决定违反必要性原则和相当性原则达到了非常明显的程度,严重违反了比例原则,构成了 《 行政诉讼法 》 第 5 4条( 4)项规定的“显失公正”,根据该规定,法院对此应当予以变更。 •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不运用比例原则,本案的推理不能圆满完成。 • 本案中,若在判决理由中加上“规划局有权责令华达公司采取补救措施,但必须同时兼顾行政目标与相对人权益,在确保实现行政目标的前提下,应使相对人权益遭受最小的损害”这样一句话,本案判决理由的因果逻辑就清晰明了而且论证充分了 。 探讨: 为什么要适用比例原则? • 首先,比例原则来自权利的基本性质。 • 现代法治以人民权利为本位,人民谋求生存、自由以及幸福的权利应当得到国家最大限度的尊重,这是权利的基本性质。 • 这种性质对于行政权的运作具有内在的支配作用,这种支配作用就体现为行政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均衡比例关系。 • 其次,比例原则是公平正义的具体化。 • 正如古希腊先哲所言,“公正,就是合比例;不公正,就是破坏比例。” • 行政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均衡比例实际上就是公平正义观念的量化体现。 • 再次,依比例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 • 依法行政不仅限于依“法律条文”行政,还包括依“法律原则和精神”行政。 • 比例原则源自权利的基本性质,体现公平正义的观念,属于行政法原则和精神的基本内容之一,域外学界甚至将比例原则称之为是 “行政法中的‘帝王条款” 四 比例原则 • 一、比例原则的沿革与含义 • 比例原则来自德国行政法,最早主要适用于警察行政领域。比例原则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 在德国法中,广义的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 • 适当性原则,又称适合性原则、妥当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执行职务时 ,面对多种选择,仅得择取可达到所欲求之行政目的之方法而为之。 • 必要性原则,又称最温和方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执行职务时,面对多数可选方法,应尽可能选择最少不良作用者。 • 狭义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执行职务时,面对多数可能选择之处置,应就方法与目的关系权衡更有利者而为之。 • 二、比例原则的内容 • 总体来说,比例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平衡和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应有适当的比例。一般认为,比例原则包括以下三个具体原则: • 1.适当性原则。这一原则又称适应性原则、适合性原则、妥当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所采取的手段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应有助于达成其所追求的目的。 • 2.必要性原则。该原则又称最小损害原则、不可替代原则、最温和之手段原则等,要求在对众多能同样达成行政目的的手段进行选择时,行政主体应选择对相对人权利限制或侵害最小的手段,即该手段对行政目的的达成是必要的。 • 3.狭义比例原则。该原则又称均衡性原则或法益相称性原则等,是指行政主体所采取的为达到行政目的所必要的手段给相对人造成的侵害,应与行政主体欲实现之行政目的合比例或相称,即行政主体追求之公益与相对人被侵害之私益之间符合比例。 • 三、在我国确立比例原则的意义 • 在我国,引进比例原则并将其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 1.推动我国法治的发展。 • 2.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 • 3.促使政府行为理性、经济和效益。 五 行政公开原则 • 立法公开 • 执法公开 • 救济公开 • 信息、情报公开 第三章 行政主体 案例: 2022年 8月 21日,徐州市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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