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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_(新规范)-文库吧

2025-05-13 01:11 本页面


【正文】 开挖 + 调入 + 外借 = 回填 + 调出 + 废弃 ” 进行校核。 (一)水土保持评价的含义 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 (新国标)中规定了项目及渣料场选址、工程建设方案比选、施工组织、工程施工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还规定了不同类型区和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的特殊规定,水土保持评价的主要工作就是针对上述规定的符合程度进行逐一检查,此外,水土保持评价还对主体工程土建部分设计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提出意见。 五、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五、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 (二)需要评价的主要内容:  (1)工程选址的制约性因素分析与评价;  (2)主体工程方案比选及评价;  (3) 工程占地类型、面积和占地性质分析与评价;  (4)主体工程土石方平衡、弃土(石、渣)场、取料场的布置、施工组织、施工方法与工艺等评价;  (5)主体工程设计的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 (6)工程建设与生产对水土流失的影响因素分析;  (7)结论性意见、要求与建议。  (三)审查要点:  工程选址的制约性因素分析与评价  1)对主体工程选址评价 严格限制行为 普遍要求行为 1. 选址 ( 线 ) 应避开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中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 、重点试验区 , 不得占用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 。 2. 城镇建设项目应提高植被标准 , 注重景观建设 , 还应注意排水 、 集雨工程 。 1. 选址 ( 线 ) 宜避开国家划分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治理成果区 , 最大限度地保护现有土地和植被的水土保持功能; 2. 选址 ( 线 ) 须兼顾水土保持要求 , 宜避开生态脆弱区 、泥石流易发区 、 崩塌滑坡危险区 , 以及易引起严重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的地区 , 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水土流失; 3. 工程永久占地不宜占用农耕地特别是水浇地 、 水田等生产力较高的土地; 4. 在高填深挖路段 , 宜采用加大桥隧比例的方案 , 减少大填大挖 。 填高大于 20m, 挖深大于 30m的 , 原则上采用桥隧方案 。 路基 、 路堑在保证稳定的基础上 , 宜采用植物保护或工程与植物防护相结合的设计方案  2)对取料场选址的限制性规定 绝对限制行为 严格限制行为 普遍要求行为 严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内设置取料场 1.在山丘、丘陵区设置取料场,应分析诱发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的可能性; 2.应符合城镇、景区等规划要求,并注重与周边景观的相互协调; 3.在河道取砂(砾)料应遵循河道管理的有关规定 宜避开正常的可视范围  3)对弃土(石、渣)场选址的限制性规定 绝对限制行为 严格限制行为 普遍要求行为 1.不得影响周边公共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的安全。 2.周边来水及防洪排水对重要基础设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行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应予禁止 1.涉及河道的,应符合河流治理规划及防洪行洪规定,不得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设置弃渣场; 2.不能避开过水流量较大的沟道时,应进行防洪论证 1.过水流量较大的沟道不宜布设弃土(石、渣)场; 2.山丘区优先在凹地、支毛沟选址,平原区优先在凹地、荒地选址。  4) 线型建设类项目的限制性规定  (1)隧道进出口紧临江河 、 较大沟道时 , 不宜在隧道进出口布设永久渣场 。  (2)输变电工程位于坡面的塔基宜采取 “ 全方位 、 高低腿 ”型式 , 开挖前应设置拦挡和排水设施 。  (3)土质边坡开挖不宜超过 45176。 , 高度不宜超过 30m。  (4)公路 、 铁路等项目的取 ( 弃 ) 土场宜布设在沿线视线以外 。  5) 点型建设类项目的限制性规定  (1)弃土 ( 石 、 渣 ) 应集中堆放 。  (2)对水利枢纽 、 水电站工程等 , 应加强土石方调运管理 。弃渣场选址应布设在大坝下游或水库回水区以外 。 施工导流一般不宜采用自溃式围堰 。  (3)在城镇及其规划区 、 开发区 、 工业园区的项目 , 应提高防护标准 。  6) 点型建设生产类项目的限制性规定  (1)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废弃土 ( 石 、 渣 、 废液 ) 等应设置专门的处置场 , 并符合相应防治标准 。  (2)采石场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开采作业范围 , 不得对周边造成影响 。  (3)井下开采的项目 , 应防止疏干水和地下排水对地表土壤水分和植被的影响 。 采空塌陷区应注重保护水系 、 保护和恢复土地生产力等措施 。 (三)审查要点  对推荐方案设计的合理性评价 对主体设计的施工组织进行评价,分析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中产生水土流失的主要环节,从水土保持角度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土石方平衡、取土(石、料)场和弃土(石、渣)场的布置进行评价,从水土保持角度提出综合利用、合理调配的建议,不符合水土保持要求的,需提出新的场址。 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界定情况 ,对主体设计的工程防护进行评价,提出水土保持要求,或补充设计(计入水土保持工程)。 (1)主体设计是否有 表土剥离 措施,如没有,方案中要增加,并要有对表土堆放的临时防护措施和表土回填利用措施; (2)主体设计对工程施工产生的 弃土弃渣 是否有拦挡等 (3)主体设计对施工形成的所有 边坡是否有防护 措施。如果有,应界定那些纳入方案;如果没有或不完善,应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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