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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l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996)-文库吧

2023-10-30 04:26 本页面


【正文】 炉的集箱及其类似组件,应以组件工作压力的 倍压力在制造单位进行水压试验,并在试验压力下保持 5 分钟。小于或等于 锅炉无管接头的集箱,可不单独进行水压试验。 3.对接焊接的受热面管子及其它受压管件,应在制造单位逐根逐件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为组件工作压力的 2 倍(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 的锅 炉,此试验的压力可为 倍),并在此试验压力下保持 10~ 20 秒钟。如对接焊缝经氩弧焊打底并 100%无损探伤检查合格,能够确保焊接质量,在制造单位内可不做此项水压试验。工地组装的受热面管子、管道的焊接接头可与本体同时进行水压试验。 水压试验方法应按照本规程第 298 条的规定进行。 水压试验的结果,应符合本规程第 209 条的规定。 (八)焊接接头的返修 第 112 条 如果受压组件的焊接接头经 无损探伤 发现存在不合格的缺陷,施焊单位应找出原因,制订可行的返修方案,才能进行返修。补焊前,缺陷应彻底清除。补焊后,补焊区应做 外观和 无损探伤 检查。要求焊后热处理的组件,补焊后应做焊后热处理。同一位置上的返修不应超过三次。 第 117 条 采用堆焊修理锅筒(锅壳),堆焊后应进行 渗透探伤 或 磁粉探伤 。 第 120 条 受压组件更换、挖补、主焊缝补焊的焊缝,应按本章中有关规定进行 无损探伤 检查。 5 附录 2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997) 有关无损检测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了保证热水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 2 条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 ( 1)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 ( 2)额定出水压力大于或等于 0. lMPa(表压、下同)。 对于上述范围以外的固定式承压锅炉,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可参照本规程结合本地具体特况制订安全监察规定。 汽水两用锅炉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并应符合本规程。 第五章 受压组件的焊接 第一节 一般要求 — 、经过部分 射线探伤 检查的焊缝,在探伤部位任意一端发现缺陷有延伸的可能时,应在缺陷的延长方向做 补充射线探伤 检查 。在抽查或在缺陷的延长方向补充检查中有不合格缺陷时,该条焊缝应做抽查数量双倍数目的 补充探伤 。补充检查后,仍不合格时,该条焊缝应全部进行 探伤 。 受压管道和管子对接接头做 探伤 抽查时,如发现不合格的缺陷,应做抽查数盘的双倍数目补充探伤检查。如补充检查仍不合格,应对该焊工焊接的全部对接接头做 探伤检查 。 第 48 条 锅炉受压组件的焊接接头质量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检查和试验。 ( 1)外观检查: ( 2) 无损探伤 检查: ( 3)力学性能试验: ( 4)水压试验。 第 50 条 焊接质量检验 报告及无损探伤记录(包括底片),由施焊单位妥善保存至少 5 年或移交使用单位长期保存。 第四节 无损探伤检查 第 60 条 无损探伤人员应按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 无损检测 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考核,取得资格证书,且只能承担与考试合格的种类和技术等级相应的 无损探伤 工作。 第 61 条 锅筒的纵向和环向对接焊缝、封头(管板)的拼接焊缝以及集箱的纵向对接焊缝的射线探伤数量如下: ( 1)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 120℃的锅炉,每条焊缝 100%t。 ( 2)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 120℃的锅炉,每条焊缝至少 25%(必 须包括焊缝交叉部位). 第 62条 炉胆的纵向和环向对接焊缝,炉胆顶的接接焊缝,其 射线探伤 数量为每条焊缝至少 25%(必须包括焊缝交又部位)。 第 63 条 对于集箱、管子、管道和其它管件的环焊缝,射线探伤的数量规定见表 5l。 第 64 条 对接焊缝的射线探伤应按 GB3323《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的规定执行。 射线照相 的质量要求不应低于 AB 级。 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 120℃的锅炉、对接焊缝的质量不低于 II 级为合格;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 120℃的锅炉,对接焊缝的质量不低于Ⅲ级为合格。 第 65 条 经过部分 射线探伤 检查的焊缝,在探伤部位两端发现有不允许的缺陷时,应在缺陷的延长方向做补充射线探伤检验。补充检查后,对焊缝质量仍有怀疑时,该焊缝应全部进行 射线探伤 。 第五节 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试验 6 第 67 条 检查试件的经过外观检查和 无损探伤 检查后,在合格部位制邓试样。需要返修检查试件的焊缝时,其焊接工艺应与产品焊缝返修的焊接工艺相同。 第七节 焊接接头的返修 ≥ 120 < 120 集箱 管道、管子、 管件 集箱 管道、管子、 管件 > 159 100% ≥ 25% ≤ 159 ≥ 25%* ≥ 2% ≥ 10%* 可免查 *按每条环缝的长度计算,也允许按环缝的条数计算。 第 72 条 如果受压组件的焊接接头存在不允许的缺陷,施焊单位应找出原因,制订可行的返修方案才能进行返修。补焊前。缺陷应彻底清除。补焊后,补焊区应做外观和无损探伤检查。要求焊后热处理的组件,补焊后应做焊后热处理。同一位置上的返修不应超过三次。 第八节 用焊接的方法修理 第 75 条 在锅筒和炉胆挖补、更换封头或管板、去除裂纹后的补焊之后,应对焊缝按有关规定进行外观检查、 射线探伤 或 超声波探伤 、水压试验。 对焊 缝的 超声波探伤 应按 JB1152《锅炉和钢制压力容条对接焊缝起声波探伤》的规定执行。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 120℃的锅炉,对接焊缝质量达到 I 级为合格。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 120℃的锅炉,对接焊缝质量不低于Ⅱ级为合格。 7 附录 3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1993) 有关无损检测的规定 第 l 条 为了提高有机热载体炉设计、制造、使用等方面安全技术管理水平,保证有机热载体炉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 2 条 本规程运用于固定式的有机热载体气相炉(以下简称气相炉)和有机热载体液相炉(以下简称液相炉)。 本规程也适用于以电加热的有机热载体炉,但电器加热部分除外。 第 3 条 本规程规定了有机热载体炉的特殊要求。有机热载体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应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本规程的规定。此外,气相炉还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要求;液相炉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要求。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 6 条 受压组件焊接与探伤 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子与锅筒、集箱、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 2.锅筒筒体的纵缝、环缝和封头拼接缝必须采用埋弧自动焊,当受工装限制时锅筒最后一道环缝的内侧允许采用手工电弧焊。 3.有机热载体炉的受热面管的对接焊缝应采用气体保护焊。 4.锅筒的纵环焊缝、封头的拼接缝应进行 100%的射线探伤 或 100%超声波探伤 加至少 25%的射线探伤;受热面管的对接焊缝应进行射线探伤抽查,其数量为:辐射段不低于接头数的 10%,对流段下低于 5%。抽查不合格时,应以双倍数量进行复查。 5.批量生产的气相炉的锅筒每 10 台 做一块(不足 10 台也做一块)纵缝焊接检查试板;液相炉的锅筒及管子,管道对接接头可免做焊接检查试板。 有机热载体炉的焊接工艺评定应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 6 条说明:关于接接头的探伤是在听取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参照国外有关规范的规定而做出的。本规程没有按气相炉和液相炉对探伤分别提出要求,而是根据不同受压组件提出了不同要求。 1.锅筒的纵环焊缝、封头拼接缝为 100%射线或 100%超声波加至少 25%射线探伤,完全可以查出焊缝中存在的缺陷,达到安全要求,又可以降低生产成本。 25%射线探伤必须包括纵缝和环缝交叉接头部分。 2.对于受热面管的对接接头的探伤,是接受热情况不同分别提出要求。受热不同是指受辐射热和对流热。在征求意见稿中,有的单位认为要求低了,建议改为 100%和 50%为宜:有的单位认为这一要求还可以低一些。经分析研究,我们采纳了后一种意见,辐射段不低于 10%射线探伤抽查;对流段不低于 5%射线探伤抽查。主要考虑受热面管的对接焊缝规定要采用气体保护焊,质量可以得到保证。另外,本规程还对探伤方法和抽查率的计算做出了规定,使本规程更具有可操作性 8 附录 4 《压力 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1999) 有关无损检测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 l 条 为了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 2 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 1.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 1)最高工作压力( PV)(注 l)大于等于 (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 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 ,且容积( V)(注 2)大于等子 ; (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佐氕体或最 高工作温度寓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注 3) 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 1)与移动压缩机一体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 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 ( 2)容积小于 m3的高压容器: ( 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 ( 4)螺旋板换热器; ( 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 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 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 ( 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 (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 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 接接头。 第 3 条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l.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午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用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5.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 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出料过程中篇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 的压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 的压力容器) 6.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不包括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 7.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 注 1: ①承受内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9 ②承受外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差值;对来夹套容器指夹套项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差值。 注 2: P 代表设计压力, PV代表最高工作压力, V 代表容积。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 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圆整,且有扣除内件体积的容积。多腔压力容器(如换热器的管程和壳程、余热锅炉的汽包和换热室、夹套容器等按照类别高的压力腔作为该容器的类别并按该类别进行使用管理。但应按照每个压力腔各自的类别分别提出设计、制造技术要求。对各压力腔进行类别划定时,设计压力取本压力腔的设计压力,容积取本压力腔的几何容积。 注 3:容器内主要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气相空间非瞬时)大于等于,且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 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 材料 第 14 条 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逐张进行 超声检测 : 1. 盛装介质毒性程度、高度危害的压力容器。 2. 盛大装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硫化氢含量大于 100mg/L 的压力容器。 3.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 10MPa 的压力容器。 4. GB150 第 2 章和附录 C、 GB151《管壳式换热器》、 GB12337《钢制球形储罐》及 其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规定应逐张进行 超声检测 的钢板。 钢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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