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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注册,消防,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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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注册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相应级别的注册证。 第二十三条 注册证的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内是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四条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不予注册等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是注册消防工程师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各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六条 注册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有关情况,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诚信档案,对其执业活动实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第四章执业 第二十八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在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与该机构业务范围和本人资格级别相符的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 第二十九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培训; 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公安部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除100米(含)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 除250米(含)以上高层公共建筑、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及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第三十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能力要求:(一)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具有较丰富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验; 了解国际消防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及时掌握消防技术前沿发展动态,能够独立解决重大、复杂、疑难的消防安全技术问题; 熟练运用消防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手段,圆满完成执业范围内各项工作,所签署的消防安全技术咨询和评估、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等各类技术文件准确无误,所维护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具有较强的消防技术课题研究能力,能够应用新技术成果,指导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工作。 (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验; 熟练运用消防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手段,及时发现和解决一般性消防安全技术问题; 较好完成执业范围内各项工作,所签署的消防安全技术咨询和评估、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等各类技术文件真实、完整、准确,所维护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三十一条 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活动中形成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由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二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消防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 (三)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为提出劝告,并向本级别注册审批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接受继续教育; (五)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三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二)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 (三)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五)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 (七)完成注册管理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在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实施前长期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考核认定的办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对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且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可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 第三十六条 通过考试取得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是消防安全监测、消防设施检测领域申请评定消防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必备条件。 第三十七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执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规定和公安部相关要求制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配备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数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字的文件种类、继续教育等注册执业的具体要求和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同负责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本办法有关要求组织实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三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设《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3个科目。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设《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 第四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分3个半天进行。《消防安全技术实务》和《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考试成绩实行3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应试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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