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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安全技术,综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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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是 不存在 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7)禁止生产、销售 不符合 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8)产品质量应当 检验合格 ,不得以不合格产品 冒充 合格产品。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 从 4 个方面为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保证: 1)消费者 —— 有权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 查询、申诉 。 2)经销者 —— 必须对消费者购买的产品 质量负责 。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有权要求销售者对出售 的产品进行修理、更换、退货。 3)消费者 —— 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后,有权向生产者或销售者的任何一方提出赔偿要求。 享有 诉讼的选择权利和获得及时、合理的损害赔偿的要求。 4)发生产品质量民事纠纷后 —— 消费者可以选择 协商、调解、协议仲裁 或者 起诉等各种渠道解决。 (五)法律责任 罚则条文共 24 条,占全部法律条文的 1/3,处罚力度较以往增强。 1)处罚的重点 —— 主要是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制假售假行为,以及其他违法产品的生产、销售行为。 2)处罚的手段多样 —— 如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执照,撤销资格,行政处分,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处罚的方式更有可操作性,如罚款,采用计算货值这种易于计算罚款的基数,并包含了加重处罚。 3)处罚的对象范围宽 泛 —— 不仅有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而且还有产品质量中介机构、产品质量的监督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质量违法活动的运输、保管、仓储、制假技术的提供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7章 97 条 2020 年 11 月 1 日) (一)调整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检查; 安全协作;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的情况下的安全生产责任; 发生重大生产事故后,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工伤社会保险。 (三)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从业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 订立的劳动合同 应当载明与从业人员劳动安全有关的事项,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协议 免除或者减轻 安全事故伤亡责任。 2)从业人员 —— 有权 了解 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 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 有权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提出建议 。 3)从业人员 有权 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 提出 批评、检举、控告, 有权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从业人员有权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采取上述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享有有关赔偿的权利。 该章在规定从业人员权利的同时,也要求从业人员 —— 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照章操作; 接受安全生产培训; 对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进行报告等义务。 (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关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主要包括: 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制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 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经常进行维护、保养。 生产经营单位 发生事故,必须按规定 报告 安全和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 逐级上报 ,并积极组织事故抢救。 事故调查处理按照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六)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 2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依照前教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 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8章 64 条 1996 年 10 月 1 日)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 行政处罚 ——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所实施的行政惩戒。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种类严格加以限制的同时,又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各自的行政处罚 设定权 予以明确的规定。除此之外,任何规范性文件 不得 设定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 (4)权利保障原则 —— (5)事不再罚原则 —— (四)行政处罚的程序 简易程序 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当场作出的对公民处以警告或较少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般程序 由受案、调查取证、告知、听取申辩和质证、决定等阶段构成。 听证程序 作为一般程序中可能经历的 一个阶段 ,因其程序要求的特殊性,这种程序只适用于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五)违法处罚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法》规定: 对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程度,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8章 83 条 2020 年 7月 1 日)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 —— 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 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物、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不属于 行政许可的范围。 (二)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 (3)便民原则 —— (4)救济原则 —— (5)信赖保护原则 —— (6)监督原则 —— (三)行政许可的设定 —— 6类行政许可事项: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人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四)行政许可的撤销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撤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但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五)行政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法律责任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 针对该许可不许可、不该许可乱许可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等违法犯罪行 为,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 2)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的行政相对人将受惩处 —— ①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 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犯罪行为; ③ 行政相对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涂改、转让、倒卖、出租和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违法犯罪行为; ④ 行政相对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 ⑤ 向监督检查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真实材料的违法犯罪行为: ⑥ 行政相对人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针对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对行政相对人依法追究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次修订 8次修正 1980 年 1 月 1日) (一)失火罪 失火罪 —— 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立案标准 过失引起火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1)导致死亡 1人以上,或者重伤 3 人以上的。 2)导致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的。 3)造成 1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 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 4公顷以上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刑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 失火罪 的,处 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消防责任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 —— 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立案标准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 措施而 拒绝 执行,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1)导致死亡 1人以上,或者重伤 3 人以上的。 2)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的。 3)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 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 4 公顷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刑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 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立案标准 《规定(一)》第八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 1人以上,或者重伤 3 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的。 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刑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 严重后果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3 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 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立案标准 《规定(一)》第九条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 1人以上,或者重伤 3 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以上的。 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刑罚 《刑法》第一百 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立案标准 《规定(一)》第十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 1人以上,或者重伤 3 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以上的。 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刑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3 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是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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