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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文库吧

2026-06-19 23:30 本页面


【正文】 父母生育且现存活一个子女。如果其父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在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的,可以按独生子女生育政策执行。 所需材料: 应提交夫妻双方申请书、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申请生育夫妻双方父母的结婚证(离异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判决书,丧偶的需公安部门出具的配偶死亡证明)、户口本、婚育情况证明  如果其父母原有两个子女的,需出具死亡子女的死亡证明;若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还需出具死亡子女未生育子女的证明);  申请人父母有工作单位的必须是工作单位(包括外省市)出具其婚育情况证明。 二、北京市现行生育政策 《 条例 》 批准生育二孩的九种条件: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  说明:必须由区医院鉴定为不孕症;必须有民政部门出具的 《 收养登记证 》 ;必须经医院诊断现已怀孕。  所需材料: 夫妻双方申请书、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指定医院出具的不孕症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 《 收养登记证 》 、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已孕证明。 二、北京市现行生育政策 《 条例 》 批准生育二孩的九种条件: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  说明: 再婚家庭子女数按再婚前夫妻双方累计生育和收养子女现存活数计算,包括生育后送给他人收养的子女。  所需材料:夫妻双方申请书、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历次离婚证(包括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如丧偶需公安部门出具的配偶死亡证明)、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备注:“离婚协议书”应是从民政部门或档案馆复印查档并加盖相应公章的 。 二、北京市现行生育政策 《 条例 》 批准生育二孩的九种条件: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  说明 : 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 。持有原调出地区县级以上计生部门批准的二孩 《 生育服务证 》 。户口迁入北京后 ,一年内怀孕的 ,更换北京市 《 生育服务证 》 ,一年内未怀孕的 ,按北京市生育政策执行。  所需材料: 夫妻双方申请书、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调出地区县级以上计生部门批准生育二孩证明、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已孕证明。 二、北京市现行生育政策 《 条例 》 批准生育二孩的九种条件: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 ,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 ,又只有一个子女 ,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  说明:兄弟及其配偶均系农民 。其他兄弟有以下情况的:婚后五年以上 ,女方年满 30周岁 ,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为“不孕症” 。夫妻一方患有严重影响下一代健康的遗传性疾病不允许生育 ,且一方实行绝育手术的 。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确系严重智力障碍或生殖系统等严重残疾 ,不宜或不能生育的 。40岁以上未婚。  所需材料: 夫妻双方申请书、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村委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男方父母的结婚证(离异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判决书,丧偶的需公安部门出具的配偶死亡证明)、户口本和婚育情况证明;其他兄弟及其配偶的户口本、结婚证、婚育情况证明(包括收养子女情况)、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鉴定证明(如不孕症、不宜生育证明等)、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协议书 。 二、北京市现行生育政策 《 条例 》 批准生育二孩的九种条件: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 说明:申请生育夫妻本人、被赡养的老人和所有姐妹必须是农业户口 。男到女家结婚落户 ,并负责赡养老人 。本人及其他姐妹没有违法生育行为。  所需材料: 夫妻双方申请书、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村委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赡养老人协议书、子女的户口本;女方父母的结婚证(离异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判决书,丧偶的需公安部门出具的配偶死亡证明)、户口本、婚育情况证明;其他姐妹及其子女的户口本,其他姐妹的结婚证、婚育情况证明、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订的 《 不再生育(收养)子女协议书 》 。 二、北京市现行生育政策 《 条例 》 批准生育二孩的九种条件: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 说明:一是必须经过医学鉴定,二是必须达到外伤致残标准(病残不可以)。  所需材料:夫妻双方申请书、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村委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伤残一方 1寸照片一张、近期医院诊断证明和相关病历、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鉴定结果(如果是伤残军人,需提供军人等级伤残证)。 二、北京市现行生育政策 《 条例 》 批准生育二孩的九种条件: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 说明 :夫妻及其生育的第一个子女均为深山区农业户籍 (全区深山区村只有 57个,流村、兴寿、长陵、十三陵、南口、崔村 )。 夫妻在深山区连续生活、居住三年以上 。 在深山区从事农业、养殖、植树等生产 。 家庭生活困难较多 (二)北京市现行生育政策 关于生育间隔的规定:  《 条例 》 第十八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 对符合 《 条例 》 第十七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情况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动员其推迟生育时间; 不够生育间隔的,已经提供孕检证明证明怀孕的,可以申报材料 , 对其是否符合照顾再生育政策进行定性。属于违法生育的及时做工作终止妊娠;属于符合照顾生育条件但不够间隔要求的,向当事人交代政策,待当事人子女出生后接受处理, 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后,给予发放 《 生育服务证 》 ; 申请再生育审批注意事项: ( 1)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若女方未满 28周岁,必须同时提供一孩户口本。 (2)申请再生育的夫妻若一方为外省市的,须提供其户籍所在地区县、乡镇计生部门和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个人书面申请应为本人签字,申请人为非农业户口的,要在个人申请中说明个人工作单位及档案存放情况,无工作单位的由村(居)委会为其盖章或出具证明。 ( 4)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如果已办理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应退回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领取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申请书及已领取的奖励费。 (二)北京市现行生育政策 二、北京市现行生育政策 关于子女随父入户和户口迁移:  办理随父入户和户口迁移的子女,必须是育龄夫妻符合《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规定生育的子女。  仅限于符合 《 条例 》 规定生育的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  其他户口迁移进京(包括夫妻投靠、孙子女投靠、子女投靠母亲等),按 《 条例 》 第四十一条审核,符合北京市生育政策出具证明(不出具入户通知单)。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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