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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指南-文库吧

2024-07-28 00:08 本页面


【正文】 公司、车间/科室、工段/班组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及时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企业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后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保养和监测监控,防止事故发生。6 事故隐患分类和等级认定 事故隐患分类事故隐患按检查内容和专业分为:工艺、设备、电气、仪表、标识、建构筑物、储运、劳动防护用品、文件记录、安全消防设施(含消防器材、应急装备)、其他现场问题及管理缺陷11类。 事故隐患等级企业应该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依据事故隐患的定义,按事故隐患风险程度(即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严重程度)进行隐患等级认定。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认定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应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采用风险评估方法对事故隐患后果进行定性分析,并根据风险等级标准和风险评估结果,确定事故隐患的风险等级。详见附件1。具有重大及以上风险的事故隐患,应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此外,化工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1)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和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装置,仓库、罐区等储存设施,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厂外道路、相邻工矿企业生产储存设施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2)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辅助生产装置、公用工程设施、运输装卸设施、电力线路、办公生活区等,相互之间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3)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储存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4)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内设置休息室和非生产直接需要的办公室的。(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6)生产或使用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7)易燃易爆和有毒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的;未按规定和生产工艺要求设置必要的自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的。(8)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泄压面积、安全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仓库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9)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不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等规定要求的。包括:a)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露天贮存的;或在潮湿、易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的;b)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未隔离贮存的;c)易燃气体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的;d)助燃气体氧气与油脂类物质混合贮存的;e)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与氧化剂混合贮存的;f)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未单独存放的。(10)甲、乙类液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要求设置防火堤,或防火堤的容量、高度、强度、以及与储罐的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罐区布置(罐区总容量、罐间距、罐排数、罐区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罐区的专用泵(或泵房)布置在防火堤内,或专用泵(或泵房)和装卸设施与罐区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11)甲B、乙类液体固定顶罐未按要求设置阻火器和呼吸阀的;甲B、乙类液体为喷溅式卸车(进液)方式或进液管伸至罐底的距离不足的。(12)液化气、液氯、液氨等储存、装卸区无泄漏后的吸收、破坏措施的;储罐未按规定设置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的;储罐与罐车之间的装卸管线上未设置止回阀和紧急切断阀的;未按要求设置防超装装置的;未使用万向充装卸车装置的;强腐蚀性介质储罐未按规定设置防护围堰的。(1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未按检验要求检修(停用)的。(1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压力表、安全阀超期未检,防爆膜未定期更换的。(15)使用非法制造的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1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的电力装置(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1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生产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车间办公室、更衣室等生产辅助房间的电气设备达不到防爆要求的。(18)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区、仓储装卸区的厂房、库房、设备、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防雷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19)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管线等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静电接地设施;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未设置静电专用接地线,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20)未按规定设置水、泡沫、蒸汽等消防灭火系统的;未按标准规定配置消防双电源的;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管路及消防栓的配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21)生产装置区、储罐区、仓库未按规定设置固定(或半固定)式水(或泡沫)喷淋灭火系统的,或未按规定设置小型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及设置方式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22)厂区内的消防道路(环行通道或回车场地、道路宽度、净空高度、转弯半径)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23)存在其他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24)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氯、液氨等有毒物质罐区、液化烃罐区、甲类易燃液体罐区,以及大于或等于10Mpa的高压设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场所、厂外主要道路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25)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氯、液氨、液化烃储罐,以及大于或等于10Mpa的高压设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的;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未按规定定期检测及检测不合格的。7事故隐患排查方式、频次 事故隐患排查方式事故隐患排查可与日常巡查和专项安全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1)装置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2小时,罐区等重点装置和部位的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1小时,宜采用不间断巡检方式进行现场巡检。(2)基层车间直接管理人员(主任、工艺设备技术人员)、电气、仪表人员每天至少两次对装置现场进行相关专业检查。(3)基层车间应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周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并和日常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一起进行汇总;基层单位(厂)应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月组织一次隐患排查。(4)企业应根据季节性特征及本单位的生产实际,每季度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季节性隐患排查;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必须进行一次隐患排查。(5)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基层单位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性隐患排查和专业隐患排查,两者可结合进行。(6)当获知同类企业发生伤亡及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时,应举一反三,及时进行事故类比隐患专项排查。(7)对于区域位置、工艺技术等不经常发生变化的,可依据实际变化情况确定排查周期,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隐患排查。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及时组织进行隐患排查: (1)颁布实施有关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的; (2)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的; (3)装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或操作参数发生重大改变的,应按变更管理要求进行风险评估; (4)外部安全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5)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 (6)气候条件发生大的变化或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安环科应每五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8 事故隐患排查内容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装置的特点,隐患排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安全基础管理;(2)区域位置和总图布置;(3)工艺;(4)设备;(5)电气系统;(6)仪表系统;(7)危险化学品管理;(8)储运系统;(9)公用工程;(10)消防系统。 安全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 安全投入保障情况,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情况。 安全培训与教育情况,主要包括:(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及持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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