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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文库吧

2025-08-01 23:27 本页面


【正文】 截止时间10日前予以公示。第七十条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当超过三分之一的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提出异议,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并推迟开标时间。  第三节 投 标 价 第七十一条 除本办法有明确规定者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企业成本。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七十二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第七十三条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1. 本办法;2. 企业定额;3. 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4.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计价依据; 9.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七十四条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第七十五条 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确定。第七十六条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2.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3.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第七十七条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第七十八条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第四节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第七十九条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八十条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第八十一条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9.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第五节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第八十二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第八十三条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第八十四条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第八十五条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第八十六条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9.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第八十七条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及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第八十八条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第八十九条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节 索赔与现场签证 第九十条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第九十一 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申请通知。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合同未约定具体时间的、以42天为期限),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第九十二条 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1.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2.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4.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办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5.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6.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5款的程序进行。 第九十三条 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第九十四条 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合同未约定具体时间的、以42天为期限),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第九十五条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第九十六条 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第七节 工程价款调整 第九十七条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第九十八条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第九十九条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工程量清单数量的增减,其相应的综合单价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按下列方法确定: ()1.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0%(含10%)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2.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的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10%以上部分,工程量清单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增项目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人工工资单价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确定。3.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减的工程量以及因设计变更被取消的项目,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第一百条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第一百零一条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第一百零二条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一百零三条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合同未约定具体时间的、以14天为期限),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合同未约定具体时间的、以14天为期限)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合同未约定具体时间的、以14天为期限)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第一百零四条 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第八节 竣 工 结 算第一百零五条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第一百零六条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第一百零七条 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1.本办法。2.施工合同;3.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4.双方确认的工程量;5.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6.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7.投标文件;8.招标文件;9.其他依据。第一百零八条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第一百零九条 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计算。第一百一十条 其他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4.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第一百一十一条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计算。第一百一十二条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第一百一十三条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审核。合同中对审核竣工结算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下表规定时间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报告。序号工程竣工结算书金额 审核时间1 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20天2 500~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30天3 2000~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45天4 5000至 1 亿元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60天5 1 亿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90天同一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审核竣工结算。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审核竣工结算或未提出审核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审核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审核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第一百一十五条 发包人应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签收,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第一百一十六条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报建管理权限将竣工结算书报省或市(州)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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