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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文库吧

2024-10-23 22:55 本页面


【正文】 款项、出差人员必须随 身携带的差旅费 ,结算起点( 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支出,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2. 村集体经济 组织 应 严格 遵守国家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的 规定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收入的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 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 由 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支付现金,可以 从本单位库存现金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不得“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时,应当事先 报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审查, 经开户银行等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核定的范围内和限额内进行。 村集体经济组织 经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 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如实写明提取现金的用途,由 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并经开户银行等相关部门审查后 予以支付。因采购地点不明确 、 交通不便 、 抢险救灾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需使用现金时,应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 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并经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和 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同时,不准用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银行账户 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储,即不得“公款私存”; 5 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不得设置“小金库”等 ,确保 现金的安全与完整。 3. 备用金。 备用金实行限额管理 , 具体数额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共同 协商确定,并在委托代理服务协议中加以明确。备用金余额 在规定数额以下时 , 村集体经济组织报 账 员应办理正常的报销手续,将已支付的凭证送交 村级 会计委托代理服务 机构审核,办理报销手续后,按 规 定补足备用金。 村级 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应 指定 专人管理备用金 , 定期清点备用金,确保 账 实相符。 ( 二 ) 银行存款 管理 银行存款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存放 于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 1. 银行账户 管理 ( 1) 统一 开设银行存款 账户 。为满足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业务,确保集体资金安全,统一 由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 在银行或 其他金 融机构 代 开设 基本存款 账户。 因生产经营业务和经济建设需要增开银行账户的,必须 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的 规定 执行。 ( 2) 账户的管理。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代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时,必须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连同单位财务公章、财务负责人和出纳员印章等印鉴,到当地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不得为还贷、还债和套取现金而多头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不得违反规定 为 在异地存款和贷款而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 储存 。 6 ( 3)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代 村集体经济组织定期与 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核对账目。支票和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 4) 为确保代理村 集体经济组织 资金的安全完整, 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村 集体经济组织 ,由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为 其在银行 统一 开设 银行存款 账 户 ,采取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公章)、村委会报账员(私章)和代理服务机构出纳员(私章)的双印鉴 (印章 )管理办法支取银行存款, 代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 资金的收支结算 ,并定期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对账目 。 2. 结算方式 ( 1) 村集体经济组 织 可 使用票据(主要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等)、信用卡、汇兑 、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 ( 2) 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 ( 3)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报 账 时, 原则上超过结算起点以 上 的须 使用支票 或 其他 票据 结算方式。 第 三 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 十 四 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 需要 增加债权 的 , 增加债权之前, 必须提交村民代表大会 (或村民大会) 讨论通过。 第 十 五 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切实做好村级债权债务的登记 ,明确债权债务人,明确债权债务金额 ,跟踪管理 ,并向村民公示。 7 第 十 六 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切实做好村级债权清收和债务的偿还 ,并向村民公示,报 村级 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及时登记入账。 第四章 收 支 管理 第 十 七 条 收入管理 (一) 村集体经济组织 收入的主要项目包括: 财政 补助 资金、“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集体资产发包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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