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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学习与探讨-文库吧

2024-08-26 12:45 本页面


【正文】 其他汽水两用锅炉按照出口蒸汽参数和额定蒸发量分属以上各级锅炉。《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出口锅炉制造及使用(1)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的锅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一致,应当事先征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同意;(2)境内制造在境外使用的锅炉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技术法规、标准和管理要求执行。特殊情况的处理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包括引进境外技术、按照境外标准制造)等,与本规程不符时,应当将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评审,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才能进行试制、试用。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本规程规定了锅炉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锅炉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性能要求(1)锅炉受压元件和与受压元件焊接的承载构件钢材应当是镇静钢;(2)锅炉受压元件用钢材室温夏比冲击吸收能量(KV2)不低于27J;(3)锅炉受压元件用钢板的室温断后伸长率(A)应当不小于18%。《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的代用材料应当符合本规程对材料的规定,材料代用应当满足强度、结构和工艺的要求,并且应当经过材料代用单位的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同意。(1)材料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相应材料标准和订货合同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并且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者其他标志,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2)锅炉用材料不是由材料制造单位直接提供时,供货单位应当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材料质量证明书复印件并且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签章;(3)锅炉材料使用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锅炉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应当对锅炉用材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厂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材料可以不进行理化和相应的无损检测复验:(1)材料使用单位验收人员按照采购技术要求在材料制造单位进行验收,并且在检验报告上进行见证签字确认的;(2)用于B级及以下锅炉的碳素钢钢板、碳素钢钢管以及碳素钢焊材,实物标识清晰、齐全,具有满足本规程,质量证明书与实物相符的。(1)锅炉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应当建立材料保管和使用的管理制度,锅炉受压元件用的材料应当有标记,切割下料前,应当作标记移植,并且便于识别;(2)焊接材料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焊接材料的存放、烘干、发放、回收和回用管理制度。《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受热面管子(异种钢接头除外)以及管道直段上,对接焊缝中心线间的距离(L)应当满足下列要求:(1)外径小于159mm,L≥2倍外径;(2)外径大于或者等于159mm,L≥300mm。当锅炉结构难以满足(1)、(2)要求时,对接焊缝的热影响区不应当重合,并且L≥50mm。(1)受热面管子及管道(盘管及成型管件除外)对接焊缝应当位于管子直段上;(2)受热面管子的对接焊缝中心线至锅筒(锅壳)及集箱外壁、管子弯曲起点、管子支吊架边缘的距离至少为50mm,对于A级锅炉距离至少为70mm;对于管道应当不小于100mm。受压元件主要焊缝及其邻近区域应当避免焊接附件。如果不能够避免,则焊接附件的焊缝可以穿过主要焊缝,而不应当在主要焊缝及其邻近区域终止。《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焊接工艺评定应当符合NB/T47014(JB/T4708)《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的要求,并且满足本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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