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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文库吧

2024-08-26 12:48 本页面


【正文】 (三)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防潮、防霉设备或者设施,贮藏食品和食品原料的库房应当设架分类存放,并保持通风干燥 。 (四)食品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应当定期维护,及时清洗,保持清洁卫生; (五)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 (六)使用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 生产的餐饮具,应当索要并留存餐饮具集中消毒许可证复印件和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 (七)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盛放容器、包装材料,加工操作工具、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八)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上岗时不得佩戴影响食品安全的饰物; (九)防止食品加工机具的润滑剂污染食品; (十)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 禁止下列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一) 将工业盐、工业碱等非食用物质 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食品和食品生产原料销售,或者用其处理食品; (二)以 有毒有害的动植物和微生物 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三)以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 加工制作食品; (四)以 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的油脂或者废弃食用油脂 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脂以及以此类油脂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五)使用食品 添加剂 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范围和用量; (六)生产经营本省 为防病等特殊需要 明令禁止的食品; (七)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其产品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并经授权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企业可以按照申请生产许可的检验要求,组织调试生产少量食品以供检验,但不得出厂销售。 一、 食品生产企业先申请生产许可证,后办理营业执照。 二、许可检验:申请生产许可证时,许可受理机关受理申请后,负责抽取样品并封存,由企业自行送交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许可机关根据检验结果确定是否准予许可。 三、试生产的样品不能销售 第二十条 • 生产食品添加剂和属于生产许可管理范畴的食品相关产品的企业,应当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生产许可。 • 食品 添加剂 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 食品相关产品 是指食品包装、容器、炊具、洗涤剂、消毒剂等 • 按照 《 食品安全法 》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执行,先办理营业执照,后办理生产许可证。 食品及其相关产品 食品类 普通食品 食品原料类 食用农产品 营养强化剂 乳与乳制品 肉与肉制品 粮油类 调味品 …… 特殊管理的食品 进口无国家标准的食品 声称保健功能食品 新食品原料 药食两用物质 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食盐 食品 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 食品用加工助剂 香精香料 食品 相关产品 食品用洗涤剂 食品用消毒剂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 食品用工具设备 食品添加剂 • 可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465种 • 属于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 47种 • 有可能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 22种。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包括超量使用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说明: 有些食品添加剂是必须的 没有盐卤就没有豆腐! 吃豆腐有益健康! 喝盐卤要人命! 不能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鹿牌婴幼儿奶粉 三聚氰胺 事件 三聚氰胺 最主要的用途是作为生产三聚氰胺甲醛树脂的原料,还可以作阻燃剂、减水剂、甲醛清洁剂等。 采用 凯氏定氮法 估测食品和饲料工业蛋白质含量方法的缺陷,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 三聚氰胺不是食品添加剂! 2024年 11月 12日,央视 《 每周质量报告 》 播报了北京市个别市场售卖用添加了苏丹红的饲料喂鸭所产的“ 红心鸭蛋 ”,在该批鸭蛋中检测出苏丹红。 “ 红心鸭蛋 ” 事件 苏丹红 Ⅰ 号分子结构 苏丹红不是食品添加剂!!! 苏丹红是 一种人工合成的 工业染料 ,广泛用于如溶剂、油、蜡、汽油的增色以及鞋、地板等增光方面。 第二十五条 •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使用目的等相关内容。使用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一条 • 委托生产的产品品种必须与企业生产许可范围一致。 第二十二条 •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留样制度。对出厂检验的所有批次产品应当留取备复检的样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 第二十三条 •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生产者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如实记录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相关内容。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检 验 采 购 许可证 合格证明 销 售 生 产 进货查验记录 第二十四条 •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和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 ,记录所销售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等相关内容。销售台账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食品批发企业应当采用电子信息化台账管理,电子台账内容应当与书式台账内容一致。鼓励食品零售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食品信息查询设备。 第二十五条 •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 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 。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使用目的等相关内容。使用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六条 • 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处理或者销毁记录台账。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以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况。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十七条 •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柜台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举办者,除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一)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查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录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等信息; (四)设置垃圾收集容器,配备清扫保洁人员维护环境卫生; (五)设置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发布市场内食品安全管理信息; (六)协助、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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