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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正文】
讨论、处理事故责任者和严重违章人员吸取教训,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 检查以前安全办公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对完成好的要表扬,对完成不好的要追究原因和责任。 做好会议记录。 第七章 入井检身和出井清点制度 一、每个职工入井前必须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准入井。 二、有新工 人入井时,检身人员必须查看上岗证,没有上岗证,不准入井。 三、每个职工入井前必须戴安全帽、矿灯、自救器,不携带者不准入井。 四、入井时每一职工必须主动接受检身人员的检查,经检查后,方准入井。 五、检身人员必须严格检身制度,严禁违章人员入井,否则后果自负。 六、认真登记入井人员,以便出井后核对好出入井人员,检身人员严禁脱岗,工作期间严禁睡觉。 七、职工出井后首先到检身室退到签名,以便检身人员掌握工人出井情况。 八、出井人员在检身室签退后,及时到灯房交矿灯,并领取本人的灯牌、自救器牌。 九、入井检身人员和出入 井登记人员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交接班时本班人员交清入井人数和出井人数,井下现有人数,如发现上一班人员已过下班时间还未升井时,必须及时找到其所在队组,了解未升井的原因,若原因不清的及时上报调度室和当日值班领导。 十、所有本公司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凡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八章 安全例会制度 矿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会议由矿长主持,总工程师,副矿长及有关科队长安监部门参加。 每日早晨召开调度会,由调度主任主持,总结每一天工作,统 筹安排当日工作。 每次会议之前,要充分做 好准备,抓重点,讲求实效。会后对所研究确定的事项要写出纪要上报下发,狠抓落实。 安全大检查翌日早晨召开例会,由各组汇报在检查上发现的影响安全生产的因素和事故隐患的解决办法和意见。与会人员讨论。 安全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 ①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批示。 ②听取各部门和安监部门关于执行“三大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并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员。 ③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故和未遂事故进行分析,讨论处理事故责任者和严重违章人员,吸 取教训,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④检查以前安全办公会议确定的事项的落实情况,对完成好的要表扬,对完成不好的要追究原因和责任。 第九章 安全调度制度 严格监督检查《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的执行,对威胁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采措施积极解决。 认真做好上传下达,下情上报工作,对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及时检查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发实迅速上报。 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熟悉情况,掌握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提出合理化意见。 建立完整的安全档案资料台帐,按时 填写日表,及时提供安全动态材料。 安全调度通知、通报、电报、传真是传达领导紧急指示,进行紧急工作部暑的重要手段,属紧急公文,并具有同级正式文件的效力,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安全调度人员有权了解企业安全工作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有关部门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十章 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煤矿发生轻伤事故后,应由负责人,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等,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安监站,由调度室,安监站于当班下班前报告矿长。 煤矿发生重伤或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矿长,矿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 )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 (包括下落不明的人 数 )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 )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另: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通道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事故发生单位应在每年 1月 10日前将上月( 年)〈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送当地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及工会组织,在死亡事故统计时包括事故中的重伤,轻伤人数。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 )特别重大事故 (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 、重大事故( 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万元以上 1 亿元 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 )较大事故( 指造成 3人以上 10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上 5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上 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 )一般事故( 指造成 3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同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小时。 第十一章 事故追查制度 为了强 化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安全责任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积极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减少企业财产损失,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依照国家有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汇报 井下发生各类事故,事故现场带班长,安全检查及有关人员向矿调度和安监值班人员及单位负责人作出如实汇报。 矿调度室当班值班领导,安监值班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按规定向上级汇报。 重大未遂事故、重伤、死亡事故,应在事故发生 3小时内上报, 重大事故在 6 小时内上报,特大事故在 10小时内上报。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 发生队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原因分析、现场正在采取的抢救措施,以及要求上级应采取的措施等。 发生事故的队组,跟班队长、带班长要迅速采取应急措施,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的再扩大,并保护好现场。 二、事故调查 井上、下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一二级非伤亡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采取应急抢救措施。努力减轻事故损失程度的同时要尽量保护好现场。为上级领导和安监部门勘查、取证提供条件。如在非常情况下,确需动现场方可完成抢救任务时,必须征得现场安全检查员的同意,详细记载事故现场要素。 上级领导 和安监部门在勘查现场或进行事故调查时,现场管理人员和事故发生区域作业人员,要积极协助完成好调查取证任务,不得提供伪证,否则从严追究当事人责任。 事故调查取证材料核实无误后,要同事故报告、事故责任者处理一并装入安全档案,未经领导批准不得销毁。 三、事故追查 (一)对人身事故追查 凡发生三人以下事故:由公司有关部门与矿有关单位会同所在地国家安全监察办事处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处理结果由矿安监站负责报劳资科执行。 凡发生三人以上事故,由公司组织追查。 重伤事故:由事故单位写出书面事故报告 。矿分管领导、事故单位分管领导,事故单位领导以及现场“三员”及作业人员参加追查。追查处理报告由安监站负责上报上级安监部门;重伤审批后要到公司安监部门加盖工作审核专用章,便于今后对重伤的管理及伤残等级的鉴定。 轻伤事故:发生轻伤事故,由矿安全科追查,矿调度当日值班领导、队长、现场跟班队干、当班带班长、安全员和现场作业人员参加,并做好追查记录。轻伤事故追查处理后,工伤人员的工伤表,由安全科负责填报、审批、上报上级安监部门。 (二)对非伤亡事故的追查 凡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公司生产调度,组织生产、机电、通风、运输等有关部门人 员组成调查组,安监站派人参加,矿配合进行调查处理。 凡发生二、三级非伤亡事故,由安全科组织,生产科、机电队、调度室等有关部门;组成调查进行事故追查,追查结果由安监站负责执行。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调阅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瓦斯超限按三级非伤亡事故进行追查和处罚。 四、追查要求 基本原则: 事故分析和责任认定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①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②依法办事,依规处罚原则 ; ③惩前毖后,治病求人原则; ④科学分析,超前防范原则; ⑤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原则; 事故追查必须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追查处理,并将追查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全矿。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严格按照《安全管理奖惩条例》,对照责任从严处理。 每次事故追查后都要求定出防范措施,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五、措施落实 安监站要对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进行检查,安全副矿长在每旬的安全例会上,通报全矿总体安全状况。 第十二章 矿科领导 24 小时调度 值班管理办法 一、每日必须有一名 矿领导和一名科领导在调度室值班。 二、值班时间为当日早八时至次日早八时。 三、指挥、处理井上、下安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四、一人值班,一人深入现场解决问题。 五、召开好队干两个班前会。 六、向次日早上调度会汇报 24 小时内的安全生产情况。 七、班中如有脱岗行为,在调度班前会做检查。 第十三章 矿级领导跟班作业现场安全盯岗制度 为确保我矿安全生产,强化现场管理,改变干部作风,特制定矿级跟班作业,科队干部坚持现场安全盯岗制度; 矿领导在值班时 ,要坚持 24小时值班制度。在全月 ,矿长要坚持不少于十个工 作日跟班作业 ,副矿长要坚持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跟班作业。 矿领导在跟班作业时,要在工作面检查安全工作,指导生产,协助跟班队干完成当班的安全生产任务,同工人同上同下。 在作业过程中 ,如发现不安全隐患 ,要立即指导作业人员进行处理 ,如不能够及时处理的 ,必须根据现场情况作出相应的预防措施 ,确保安全。 每次跟班情况,必须填表汇总,并存档。 第十四章 瓦斯排查制度 为搞好瓦斯管理,有效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实行瓦斯问题分级排查管理,做到瓦斯问题有检查、有排查、有落实,把瓦斯事故消灭在萌 芽状态,特制定本 制度; 一、矿每月 10日、 25 日组织瓦斯专项检查,查出的问题要进行“四定”即:定问题、定时间、定负责人、定处理意见。 二、上级单位及领导检查的问题,要责成专人负责,限期处理,并研究分析隐患,事故的原因,提出整改意见。 三、领导和瓦斯员检查汇报通风调度的问题(日常问题)要登记台帐,由通风调度通知有关领导和处理人员并按排处理,落实处理情况。 四、矿总工程师 (技术矿长 )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导师会议,对本月检查出的问题进行专题分析,研究今后防治重复出现类似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 五、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单位及责 任人,要进行严肃处理,并电视暴光。 六、瓦斯问题要实行分级管理,瓦斯浓度在 %以下时,由队领导组织排查;瓦斯浓度 3%以下时,由区领导组织排查;瓦斯浓度在 5%以上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排查。 七、隐患排除后,处理单位或有关人员必须将处理情况向通风科领导汇报,由通风科复查消帐,否则按未完成处罚。 第十五章 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制度 第一节 新工人培训制度 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工人的安全管理水平,安全作业技能,安全操作。 为提高职工队伍的安全技术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