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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文库吧

2025-10-15 06:26 本页面


【正文】 排的支出,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局下达追加预算指标后,预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县财政局报送分月用款计划。第四十七条 由预算外收入安排的支出,预算单位要根据预算外收支计划、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情况,编制预算外资金用款计划。第七章 财政直接支付第四十八条 预算单位提出直接支付申请时,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县财政局。第四十九条 县财政局审核确认预算单位报送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准确无误后,送领导签批,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分别送县人行和代理银行。第五十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并在资金支付的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县财政局。第五十一条 代理银行依据县财政局的支付指令,将当日支付的资金,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款级)汇总,附支付凭证清单 与人行通过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第五十二条 县财政局根据收到的支付凭证做好相应会计核算工作。第五十三条 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工资如有变动,各预算单位应于当月15日前报县财政局。第五十四条 县财政局根据编委、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额,以及批准的经费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复核工资清单,确认无误后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由代理银行办理支付业务。第五十五条 代理银行按县财政局开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工资分解到个人工资账户,并根据其所列代扣款项分别将个人所得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划入县财政局认定的相关账户;同时为各预算单位出具工资明细表,为个人提供工资信息。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支出按照列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商品、服务采购支出;或虽未列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但单次货物购买或单项服务金额较大的支出。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向县财政局提出支付申请,并提供购货票证、政府采购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以及相关票证的复印件。第五十七条 县财政局审核政府采购的相关资料后,及时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由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供应商。第五十八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服务采购支出,要 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后实行直接支付。第八章 授权支付第五十九条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适用于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其他各项支出。第六十条 县财政局根据批准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中的月度授权支付额度,分别向代理银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第六十一条 代理银行根据县财政局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控制预算单位的资金支付额度。第六十二条 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支付资金时,应将“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与支付结算凭证一并送交代理银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内容应完整、清楚,印章齐全,不得涂改。对预算单位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签发的支付指令,代理银行不予受理。第六十三条 代理银行根据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第六十四条 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支付资金,可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结算。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确定的结算方式,通过支票、汇票等形式办理资金支付。第六十五条 代理银行每日按实际发生的资金支付金额填制“申请划款凭证”,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附“财政授权支付凭 证”经县财政局审核后,与县人行通过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第六十六条 代理银行按规定编制“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支出和专项支出列到项目)编制。代理银行按规定向县财政局报送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同时抄报县人行。日报表于次日,旬报表于每旬后1日,月报表于每月后2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县财政局按照代理银行提供的日、旬、月报表,列报财政支出。第六十七条 代理银行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上月实际发生的明细业务,向县财政局提供对账单,按月对账。第九章 财政特设专户支付第六十八条 有特殊规定的专项资金的拨付,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报账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有特殊规定的专项资金的拨付,县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对预算单位和项目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通过财政特设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第六十九条 预算内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县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社会保障财政补助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拨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特设专户;并根据预算安排,审核有关支付凭证,办理资金拨付。第七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属于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的,采购单位要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将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先归集到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单位按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的有关规定,向县财政局报送有关付款手续。县财政局在2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直接支付给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第十章 预算外资金的支付第七十一条 由预算外收入安排的支出,预算单位根据年度预算外收支计划、预算外收入缴财政专户情况编制月份用款计划。预算单位申请预算外拨款时,经县财政局审核后,于3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拨付。由代理银行根据县财政局的支付指令或授权,办理预算外资金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第十一章 管理与监督第七十二条 县财政局的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工作;(二)审核办理预算单位有关账户的开设和备案等相关手续;(三)审批预算单位报送的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四)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五)选择代理银行,会同人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第七十三条 县人行的职责:(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配合财政局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施;(二)为财政局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支付清算业务;(三)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四)定期向财政局报送国库单一账户的支出情况。与财政局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确保数字一致;(五)配合财政局制定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政策制度。第七十四条 代理银行的职责:(一)按照与县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及特设专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严格按照县财政局的支付指令和财政授权额度支付资金。妥善保管县财政局及预算单位提供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二)与人行签订银行资金清算协议,并定期向县财政局、人 行和预算单位报送报表。及时向预算单位反馈入账通知书、用款额度等支付情况、按月提供对账单并对账;(三)接受财政局和县人行的管理监督;(四)为预算单位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并及时向县财政局反馈预算单位账户开设情况。第七十五条 预算单位的职责:(一)负责按部门预算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二)负责本部门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三)负责本部门编制报送分月用款计划,确定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方式;(四)配合财政局对本部门的预算执行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七十六条 除县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局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一)无预算、超预算、擅自调整预算申请使用资金;(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三)未按县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使用资金;(四)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五)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六)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七)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的;(八)出现其他需要拒付情形的。第七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银行有权拒绝支付:(一)支付凭证要素填写有误的;(二)擅自转移财政性资金的;(三)出现其他需要拒付情形的。第七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行有权拒绝清算(一)代理银行超出预算额度清算资金;(二)出现其他需要拒绝清算情形的。第七十九条 县财政局、县人行、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应当加强账务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具体对账程序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对账规定办理。第十二章 处罚第八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的;(二)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支付申请的;(三)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账户,骗取财政性资金的;(四)预算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的;(五)预算单位提供虚假信息,造成财政性资金流失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财政局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理。第八十一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十二条 代理银行的有关工作人员违反县财政局或预算单位支付指令,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支付指令以外的单位、个人,追回财政性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县财政局取消该银行的代理资格;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财政局对该代理银行予以通报批评,上级主管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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