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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文库吧

2025-10-22 02:58 本页面


【正文】 期间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自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至案件判决书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之日止。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民事诉讼案件、申请保全标的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付保险费。财产保全期间内保险期间到期的,投保人必须续保并按保险单约定缴纳续保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追缴保险费,并按所欠保险费金额收取每日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前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及时提供和补充提供涉及保险单载明的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起诉书、立案通知书、答辩状;(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副本);(三)相关证据及鉴定文件;(四)调解、判决或裁定。第十七条 由于财产保全错误遭到被申请人起诉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与被申请人和解、调解结案。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积极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避免因怠于行驶诉讼权利而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违反上述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保险法规定的义务,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可向被申请人先行赔付,但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单证:(一)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二)法院判决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判决书包括保险合同载明的诉讼案件的法院判决书,以及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导致的诉讼案件的法院判决书。(三)财产保全裁定书。(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赔偿处理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法院关于被保险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的裁判文书和本保险合同约定,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照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依照本条第(二)项进行赔偿;(二)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二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不得退保,不得变更保险条件。第三篇:带你了解什么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带你了解什么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防止对方转移财产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也就是要求法院冻结资金账户。但是实践中,法院在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与保全财产价值相当的担保,而在这样的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因为经济困难而无法启动财产保全司法程序,因此才引入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来解决这个问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概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即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产品功能有哪些?对当事人而言,降低了诉讼门槛,可维护弱势当事人权利,尤其担保费率低和无需再担保,极大地降低了维权成本,同时缓解了执行难的问题,通过保险担保可提高案件保全率,避免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现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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