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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七讲强制措施(已修改)

2024-02-08 14:29 本页面
 

【正文】 第七讲 强制措施 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冲突与衡平 强制措施:概述  一、强制措施概述 (一)含义 公、检、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方法 (执行时可依法使用戒具) (二)性质  只具有程序意义:避免 妨碍诉讼 ( 串供、伪证、毁证、逃跑;自杀;再犯罪 )  不同于实体处罚 强制措施:概述 (三)适用原则 必要性原则 相当性原则(比例原则): 强制程度与对象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相适应 (四)体系 由轻到重规定了五种:拘传 → 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 → 拘留 → 逮捕 (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 强制措施:拘传  二、拘传 (一)含义 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 (二)与传唤的联系与区别 是否具有强制性(传唤仅具通知的性质) 传唤不是拘传措施必经的前置方法(可选择使用) 【 公安留置盘问 】 强制措施:拘传 (三)程序 决定主体 (法 T64)  公、检、法(县以上,负责人批准)  拘传证、拘传票(法) 强制措施:拘传 时间限制 (法 T117)  传唤与拘传的时间限制相同  一般不得超过 12小时( 拘传到案后立即讯问,开始计算时间)  特别情况下不得超过 24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 (由 办案机关判断,易滥用 )  禁止变相拘禁: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 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 12小时 )(检 T80)  应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 三、取保候审 (一)含义 公、检、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 (二)适用主体 决定主体:公、检、法(县级以上负责人决定,取保候审决定书) 执行主体:公安机关(具体由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三)适用条件(适用对象) (法 T65)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 2为不必羁押的情形 ,体现比例原则与必要性原则; 3为 不宜羁押的情形 ,体现人道主义; 4为不应羁押情形,体现程序法定原则 】 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 不得取保候审的情形: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 但具有 刑诉法第 65条 4项情形的除外) (公 T78) 】 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四)适用方式 (法 T66) 两种方式: “人保”、“财保” 禁止“双保”:对同一人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由办案机关视情况选择决定 (一般财保优先于人保) 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五)保证人保证 适用情形 无力交纳保证金的;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 保证人人数: 12人 保证人的条件(同时具备 ) (法 T67)  ( 1) 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律师不能为委托人做保证人 ) 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保证人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法 T68)  义务:监督被保证人的义务、向执行机关及时报告义务(被保证人违反规定时)(保证书)  违反义务的后果: 处以罚款 (由公安机关决定, 1千 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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