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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已修改)

2025-10-31 08:14 本页面
 

【正文】 煤矿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责任事故的责任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分类 (一)伤亡事故 指企业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一切事故。 轻伤:指负伤后,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 重伤:指负伤后,根据国家规定经医生诊断为重伤的(本制度指一般重伤)。 严重重伤:凡发生下 列工伤之一者,定为严重重伤。 ( 1)头部受伤颅骨骨折,需要开颅手术和严重脑震荡的; ( 2)耳部受伤需要切除手术(含单耳)并丧失听觉功能的; ( 3)眼部受伤造成单眼失明的; ( 4)鼻部受伤需要进行切除手术并丧失功能的; ( 5)人体的灼、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包括二度以上); ( 6)内脏受伤:肝、脾、肺、肾、胃等需要进行较大胸腹腔手术或切除其中部分之一的; ( 7)主动脉血管断裂造成严重失血的; ( 8)四肢受伤需要进行截肢的; ( 9)手足受伤:截掉手指或脚趾二个以上的(其中有一个拇指或食指的); ( 10) 其它部位受伤导致中枢神经损伤或肌腱损失致残的; ( 11)有害气体中毒致残的。 死亡。 (二)非伤亡事故 指企业在生产活动中,由于生产技术管理不善、个别员工误操作、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坏等事故。 一般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三级事故、一般电气事故或障碍、铁路行车一般事故或险性事故、一般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 重大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二级事故、重大电气事故、铁路行车大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 20 万元及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 特 大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一级事故、特大电气事故、铁路行车重大事故,特大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及以上 500 万元以下非伤亡事故。 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及以上的非伤亡事故。 (三)侥幸事故 指未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损失,但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事故。可分为一般侥幸事故和重大侥幸事故: 一般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 2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侥幸事故。 重大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侥幸事故。 二、责任 追究依据 (一)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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