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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已修改)

2025-09-01 18:29 本页面
 

【正文】 第 1 页 共 31 页 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责任事故的责任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分类 (一)伤亡事故 指企业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一切事故。 轻伤。指负伤后,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 重伤。指负伤后,根据国家规定经医生诊断为重伤的(本制度指一般重伤)。 严重重伤。凡发生下列工伤之一者,定为严重重伤。( 1)头部受伤颅骨骨折,需要开颅手术和严重脑震荡的;( 2)耳部受伤需要切除手术(含单耳)并丧失听觉功能的;( 3)眼部受伤造成单眼失明的; ( 4)鼻部受伤需要进行切除手术并丧失功能的; ( 5)人体的灼、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包括二度以上); ( 6)内脏受伤:肝、脾、肺、肾、胃等需要进行较大胸腹 第 2 页 共 31 页 腔手术或切除其中部分之一的; ( 7)主动脉血管断裂造成严重失血的;( 8)四肢受伤需要进行截肢的; ( 9)手足受伤:截掉手指或脚趾二个以上的(其中有一个拇指或食指的); ( 10)其它部位受伤导致中枢神经损伤或肌腱损失致残的;( 11)有害气体中毒致残的。 死亡。 (二)非伤亡事故 指企业在生产活动中,由于生产技术管理不善、个别员工误操作、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坏等事故。 一般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三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 重大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二级事故、重大电气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 20 万元及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 特大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一级事故、特大电气事故,特大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及以上 500 万元以下非伤亡事故。 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及以上的非伤亡事故。 第 3 页 共 31 页 (三)侥幸事故 指未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损失,但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事故。可分为一般侥幸事故和重大侥幸事故: 一般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人身 伤害或 5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侥幸事故。 重大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侥幸事故。 二、责任追究依据 (一)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三)煤矿安全行政法规; (四)上级有关规定、指示。 三、责任的划分 (一)领导和管理责任 单位主要领导,矿井管理制度不健全,对管理制度及上级的有关安全指示指令没有传达 贯彻,没有记录; 技术人员编制规程措施内容不齐全,不符合现场实际,没有审批或没有传达贯彻,不符合规定要求; 值班领导班前安全内容布臵不详细,没有记录; 跟班领导现场安全工作安排不全面、跟班不到位; 区队长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安全措施落实不及时、不 第 4 页 共 31 页 得力。 带班班组长违章指挥,现场安排工作没有先安排安全,不细致全面。 (二)相关和连带责任 相关的资料、图纸提供不及时或内容有错误; 规程、措施审查不细,审批 有漏洞或有弹性条文; 专、兼职安检人员和矿组织的安全检查人员,对本职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应检查到而没有检查到。 (三)直接责任 由于自主保安能力不强,没有做好自保、互保、联保工作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不对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处理,就开始工作;违反工作程序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 按照 “ 四不放过 ” 、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坚持一事故一分析一处理,对事故责任者,按责任大小联责处分。 ( 一)对人身责任事故的追究 凡发生轻伤 1 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 1000 元,对其他副职罚款 500 元。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 1000 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 第 5 页 共 31 页 罚款 800 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 500 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 2024 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000 元。 凡发生一次轻伤 2 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 2024元,对其他副职罚款 1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 1000 元 ;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 2024 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 1500 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 1000 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 5000 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2024 元。 凡发生一次 1 人重伤(或一次 3 人轻伤)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 5000 元,对其他副职罚款 3000 元。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2024 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 1500 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 2024 元。 对造 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 1 万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5000 元。 凡发生一次重伤 2 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 1 万元,对其他副职罚款 5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 3000 元。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 第 6 页 共 31 页 款 3000 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 2024 元。 对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 4000 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 5000 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 3000 元。 凡发生一次 1 人严重重伤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结果 ,对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 15000 元,对其他副职罚款 1 万元。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 5000 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 5000 元。 对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 8000 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 1 万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 6000 元。 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非伤亡责任事故的追究 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一般非伤亡责任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 ,对事故单位正职、当日值班领导、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现场跟班管理人员、分别罚款 500 元;有失误者,罚款 1000元;对于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 2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 1000 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 800元。( 1)凡所发生的事故使生产停工 1 小时至 4 小时或使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 4 小时至 16 小时; 第 7 页 共 31 页 ( 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 (三)对侥幸事故的追究 凡发生一般侥幸事故的,按照发生 1 人轻伤事故处理条款予以追究责任。 凡发生重大侥幸事故的,按 照发生 1 人重伤事故处理条款予以追究责任。 (四)其它未尽事宜,根据事故分析结果,按照上级及集团公司有关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其它安全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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