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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培训资料-wenkub

2023-01-30 12:41:59 本页面
 

【正文】 政府部门。因此,不仅要客观反映工程建设投资,而且要体现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具体有:工程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条款 。 【 释义 】 本条所指 “ 综合单价 ” 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费用综合单价,而是一种狭义上的综合单价,规费和税金等不可竞争的费用没包括在其中。 【 释义 】 建设工程是一种特殊的产品,它由施工方依约定完成建设,建设方按约定验收工程并支付酬金的一种特殊的产品。 “工程量清单 ” 是建设工程实行清单计价的专用名词,它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国际上所谓的综合单价,一般是指全费用综合单价。 二、规范发布 6 原 则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遵循下列原则: 客观、公平、公正 。 要求工程发承包双方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计价活动应遵循上述原则。 ♠ 按照 “ 谁制定政策,谁负责管理 ” 原则,直接或间接对招标控制价、合同价款、竣工结算书实施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或备案的管理体制。其中竣工结算:编制当事人是承包人,核对当事人是发包人。 2. 旧规范 条文为 45条,其中强制性条文为 6条;而 新规范 条文则增加到 137条,其中强制性条文为 15条,同时增加实用性较强的“ 条文说明 ” 。 三、新 旧 规 范 异 同(续) 13 【 条文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 (以下二者简称 “ 国有资金投资 ” )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同时在条文说明中对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作了说明。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 50%以上,或虽不足 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同时,对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的责任更加明确和具体 ,即工程量清单虽作为投标人报价的共同平台,但其准确性 (即数量不得有误 )、完整性(即不缺得项漏项),均应由招标人负责,如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责任仍应由招标人承担。若出现本规范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实体性措施项目用分部分项清单列项,如地基强夯、基坑护壁支护。 【 释义 】 本条说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组成。 五、工程量清单计价 19 【 条文 】 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这是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 释义 】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原则。 五、工程量清单计价 21 【 条文 】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 可见,规费和税金是由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税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确定。 五、工程量清单计价 22 五、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是评标委员会评审和判别综合单价组成和价格完整性、合理性的主要基础,也是调整综合单价必不可少的基础数据来源。该分析表实际上是投标人投标组价工作的一个阶段性成果文件,借助计算机辅助报价系统,可自动生成。一般而言,该分析表所载明的价格数据对投标人是有约束力的。 回顾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历史,在旧规范实施以前,甚至已经开始工程招标投标的时期,一直奉行 “ 按实结算 ” 的计价原则,工程施工中的风险基本都由发包人承担,材料、燃料涨价了,均按实调整。 可以说,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可以带来损失的、不确定的状态。 工程施工采用招标方式发包是工程建设交易方式之一,一个正常的建设市场应是一个体现交易公平性的市场。 根据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建设市场的特点和实际,发、承包双方对施工阶段的风险宜采用如下分摊原则: 1.对于主要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价格风险,如工程造价中的建筑材料、燃料等价格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或在合同中对此类风险进行合理分摊,明确约定风险的范围和幅度。 五、工程量清单计价 25 【 条文 】 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由于投标人的施工装备、技术水平以及施工方法有差异,而招标人提出的措施项目清单是根据正常情况确定的,不可能考虑不同投标人的 “ 个性 ” 。 五、 工程量清单计价 26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这一定义,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 56号令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定义暂定金额的做法是一致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第二百七十条规定: “ 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 。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是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上述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应满足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4.合同形式:书面合同。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资质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招标人如与投标人签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应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第五十九条规定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特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方式,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在约定条件外,允许调整。 六、合同约定 32 【 条文 】 4. 5. 3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进度款支付申请包括的主要内容:本期已完工程款;累计已完工程款;累计已支付工程款;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七、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34 【 条文 】 4. 6. 1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规定。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这一规定是显而易见的。 按照财政部、建设部的 《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 (财建[2022]369号)第十条规定,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 【 释义 】 本条规定了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并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影响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发生变更,造成措施费发生变化的调整原则。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时常出现因非承包人原因发生工程量变化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有偏差,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综合单价怎样调整、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约定。 九、工程价款调整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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