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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156256760-wenkub

2023-04-28 00:49:31 本页面
 

【正文】 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第五十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二)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在报经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证券主管机关同意后,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第四十八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四十五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   :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发起人的持股证明,应当标明发起人字样。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__________股,其中,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____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____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宗旨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第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或者由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条 持股证明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九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公开发行股份或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重大资产收购出售方案;   (十一)对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   (十二)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三)修改公司章程;   (十四)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四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第五十七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____年。   第七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   第七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第七十八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第八十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八十三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八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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