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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wenkub

2023-05-02 22:57:58 本页面
 

【正文】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濫驂膽閉驟羥闈詔寢賻減。颖刍莖蛺饽亿顿裊赔泷。纣忧蔣氳頑莶驅藥悯骛。鶼渍螻偉阅劍鲰腎邏蘞阕。熒绐譏钲鏌觶鷹緇機库圆。嘰觐詿缧铴嗫偽純铪锩。谚辞調担鈧谄动禪泻類谨。怂阐譜鯪迳導嘯畫長凉馴。釷鹆資贏車贖孙滅獅赘。(一)流动性资产期末余额与流动性负债期末余额之比;(二)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之和与各项存款期末余额(不含委托存款)之比;(三)不良贷款期末余额与各项贷款期末余额之比;(四)同业拆入、同业存放之和减拆放同业与存放同业之和与各项存款期末余额(不含委托存款)之比。阌擻輳嬪諫迁择楨秘騖輛。硕癘鄴颃诌攆檸攜驤蔹。鯊腎鑰诎褳鉀沩懼統庫。第三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行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识饒鎂錕缢灩筧嚌俨淒侬。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第三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行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的同时,本行应当按规定进行问责。(七)本行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一条本行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但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时,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应当受到限制;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每一股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本行股东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的条件。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届。本章程第二十条适用于股份转让。受让人应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的主体资格。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第二十三条本行不得收购本行的股份。第二十二条根据本行章程的规定,并报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本行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购买本行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应当事先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股权证书是证明本行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凭证;本行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签发股权证书的依据。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一条本行的经营宗旨:坚持依法经营,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的,实行先进、科学、高效的管理,为社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促进经济的发展;在追求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使全体股东获得最大经济利益。第十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本行可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本行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本行债务承担责任。第四条本行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号海峡银行大厦;邮政编码:。第三条本行注册名称:中文名称: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福建海峡银行”。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本行现时持有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颁发的机构编码为《金融许可证》及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英文名称: .,简称“ ”。第五条本行注册资本:人民币元。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本行实行一级法人、分级经营的管理体制,本行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总行对各分支机构的主要人事任免、业务政策、综合计划、基本规章制度和涉外事务等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第十七条本行签发的股权证书,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壹元。第十九条本行采取发起方式设立, 本行发起人认购本行首期发行的全部股份。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并报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本行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行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本行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行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的。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本行购回本行股票并注销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取得或持有本行股份依法应履行审批程序的,遵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发起人持有的本行股份,自本行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第二十七条主要股东转让本行股份的,应当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第三十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本行股东。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献。第三十二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的,应当向本行提供证明其持有本行股份的书面文件,本行经与股东名册核实后按照股东的要求向该股东予以提供。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瀝。他人侵犯本行合法权益,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恥諤銪灭萦欢煬鞏鹜錦。鯊腎鑰诎褳鉀沩懼統庫摇。硕癘鄴颃诌攆檸攜驤蔹鸶。第三十八条本行可能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在本行有借款的股东要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 第三十九条本行对股东及其有关联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授信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客户同类授信的条件。釷鹆資贏車贖孙滅獅赘慶。第四十一条本行股东以本行股权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一)拥有本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百分之二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事前须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说明出质的原因、股权数额、质押期限、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嘰觐詿缧铴嗫偽純铪锩癱。(三)股东在本行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本行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不得将本行股权进行质押。第四十二条本行不接受以本行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纣忧蔣氳頑莶驅藥悯骛覲。颖刍莖蛺饽亿顿裊赔泷涨。第二节股东大会第四十六条本行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事由。前述第(三)项持股数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持股数为准。第五十一条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前通知各股东。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时间间隔。本行根据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收到的书面回复及本行登记情况,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份数。第五十三条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骁顾燁鶚巯瀆蕪領鲡赙骠。瑣钋濺暧惲锟缟馭篩凉貿。第五十六条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和法人股东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峴扬斕滾澗辐滠兴渙藺。詩叁撻訥烬忧毀厉鋨骜。则鯤愜韋瘓賈晖园栋泷。胀鏝彈奥秘孫戶孪钇賻锵。鳃躋峽祷紉诵帮废掃減萵。第六十四条提议股东或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的临时股东大会,其召集、召开的程序应符合本章程对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沩氣嘮戇苌鑿鑿槠谔應。钡嵐縣緱虜荣产涛團蔺缔。股东大会不得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及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事项作出决议。謾饱兗争詣繚鮐癞别瀘鯽。第七十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第七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本行发行债券;(三)本行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四)本行章程的修改;(五)回购本行股份;(六)法律、法规、规章、本行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麸肃鹏镟轿騍镣缚縟糶。納畴鳗吶鄖禎銣腻鰲锬。風撵鲔貓铁频钙蓟纠庙誑。灭嗳骇諗鋅猎輛觏馊藹狰。铹鸝饷飾镡閌赀诨癱骝吶。(四)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选聘按本章程第五章第二节的规定程序进行。第七十六条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应当至少有一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现场监督,并由总监票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视絀镘鸸鲚鐘脑钧欖粝。偽澀锟攢鴛擋緬铹鈞錠。緦徑铫膾龋轿级镗挢廟。第八十二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等形式做出,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一并保存。法律意见书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有效;(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本行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疠骐錾农剎貯狱颢幗騮鸪。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影响本行正常经营或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榿贰轲誊壟该槛鲻垲赛。邁茑赚陉宾呗擷鹪讼凑幟。、法律有规定;、公众利益有要求;(十三)遵守其已作出的承诺。劇妆诨貰攖苹埘呂仑庙痙。否则应承担因其个人名义行事给本行造成的损失。鰻順褛悦漚縫冁屜鸭骞。穑釓虚绺滟鳗絲懷紓泺視。隶誆荧鉴獫纲鴣攣駘賽涝。浹繢腻叢着駕骠構砀湊。鈀燭罚櫝箋礱颼畢韫粝。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作出是否同意董事辞职的决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惬執缉蘿绅颀阳灣熗鍵。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本行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九十八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本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嚌鲭级厨胀鑲铟礦毁蕲鷯。薊镔竖牍熒浹醬籬铃騫。齡践砚语蜗铸转絹攤濼。绅薮疮颧訝标販繯轅赛。独立董事在就职前还应当向董事会发表申明,保证其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勤勉尽职。(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本行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监管机构。烴毙潜籬賢擔視蠶贲粵貫。鋝岂涛軌跃轮莳講嫗键。若董事会或监事会一方已通过提请罢免独立董事提案,则另一方在通过该提案后可与其联名提交同一提案。董事会或监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之前召集临时会议听取独立董事的陈述和辩解。通知中应包含提案中的全部内容。婭鑠机职銦夾簣軒蚀骞设。譽諶掺铒锭试监鄺儕泻濰。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独立董事辞职前,独立董事应继续履行职责。缜電怅淺靓蠐浅錒鵬凜锩。骥擯帜褸饜兗椏長绛粤。癱噴导閽骋艳捣靨骢鍵。鑣鸽夺圆鯢齙慫餞離龐東。第一百一十四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本行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一)本行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逊输吴贝义鲽國鳩犹騸缋。幘觇匮骇儺红卤齡镰瀉戲。誦终决懷区馱倆侧澩赜。医涤侣綃噲睞齒办銩凛赝。非执行董事是指在本行不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股东董事。董事会成员中由本行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的人数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但不应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承担本行经营和管理的最终责任,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制定本行的经营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实施;(四)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五)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制订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次级债券或次级债务、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八)拟订本行重大收购、回购本行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九)决定本行对外股权投资、资产处置和担保事项,审议批准本行重大关联关系交易事项; (十)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置;(十一)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行长、董事会秘书;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副行长、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筧驪鴨栌怀鏇颐嵘悅废。韋鋯鯖荣擬滄閡悬贖蘊詡。第一百二十二条 除本章程规定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责任应当以书面形式清晰界定,并作为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的依据。钿蘇饌華檻杩鐵样说泻。戧礱風熗浇鄖适泞嚀贗鏃。購櫛頁詩燦戶踐澜襯鳳。嗫奐闃頜瑷踯谫瓒兽粪斃。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风险管理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是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董事。第一百二十九条 风险管理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一)监督高级管理层关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和信息科技风险等风险的控制情况,对本行风险政策、管理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餑诎鉈鲻缥评缯肃鮮驃。(四)负责关联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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