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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wenkub

2023-05-03 12:33:46 本页面
 

【正文】 规定计算。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②材料费按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计算,也可以按《计价定额》规定计算。 投标价的编制依据:《计价规范》;投标人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工程造价计价的相关政策及组价办法;企业定额,《计价定额》;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其他的相关资料。第二十九条第三节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四)规费和税金规费依据《计价定额》规定的标准计算,标准有幅度的,按上限计算。(三)其他项目费暂列金额依据《计价定额》的相关规定计列。综合单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依据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依据《计价定额》相应项目综合单价组价。 第二十四条 招标控制价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就下列事项等进行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的约定,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计价定额》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 一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六条 其他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情况参照《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编制。 措施项目清单:(一)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常规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编制。(八)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计价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但对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仍应用文字描述进行补充。一至九位应按《计价规范》附录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第十二条第十条 工程量清单编制第八条第七条第五条凡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总 则《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施行后,原省建设厅川建发[2006]112号文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第一条第三条一个工程不能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注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计价规范》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计价规范》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税金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应根据《计价定额》的规定编制,《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一)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变动幅度在15%以上,超过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的调整;(二)施工期内遇市场材料价格波动的调整;(三)施工期内遇市场施工机械费波动的调整。第二十三条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依据:(一)《计价规范》;(二)《计价定额》和工程造价计价的相关政策及组价办法等;(三)省政府及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的规费;(四)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六)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八)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九)其他的相关资料。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税金按工程所在地,依据《计价定额》中规定的费率计算。第二十七条 投标价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投标人投标时至少应在投标文件正本中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四)规费按投标人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标准计取。第三十三条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否则,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方承担。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履约担保采用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或履约保证金方式,发、承包人不得指定或拒绝其中任何一种合法的担保方式。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一)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工程进度款可采用按月结算支付或分段结算支付方式,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分段结算支付。工程量计量与核对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进展情况,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法,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计量的结果(1)如承包人未按工程量核对的规定参加计量,则由发包人计量的或由其确认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的正确计量。(5)如承包人对发包人计量的结果不予同意,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申辩,申明承包人认为计量结果中不正确的详细情况。(四)工程进度款支付在确定工程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7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第六节 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未能在上述28天期限内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则竣工时间不得延长,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检查所有这些记录,并应发包人要求提供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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