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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律法规知识讲座-wenkub

2023-01-22 19:34:45 本页面
 

【正文】 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依法向本单位要求赔偿的权利;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七、十三种处罚方式:《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的行政处罚;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对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15日以下拘留等处罚;对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罚。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四种职权和五种义务四种职权:第一是现场调查取证权,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单位不得拒绝。这项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的确定和责任形式,追究安全责任的机关、依据、程序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主要内容包括从事安全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中介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等。但更为重要的,是要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也就是在处理生产与安全的问题上常说的“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这与“安全第一”的提法是一致的。在保证安全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目标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这就是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所要回答的问题,答案就是“安全第一”。而要使生产经营活动自身所承载的这些目标能够实现,一项基本前提,就是必须保证生产安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生产经营的其他目标。保证生产安全,本身也是为了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这也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从人类生产活动的现实情况看,要想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完全避免安全事故还难以做到。人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室内、室外、井下、高空、高温等不同的环境和场所中工作,使用不同的机器设备和工具,进行采掘、砌筑、提取、填充、切屑、冲压、浇铸、焊接、切割、装配、爆破、驾驶、吊装、监控……等不同的作业活动。国家对安全生产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最根本的是要建立起切实有效的保障安全生产、维护劳动者安全的法律制度,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以盈利为目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努力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这当然是无可非议的。简单地说,这部法律提出了立法目的、基本方针、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四种监督方式、四个责任对象、监管部门四种职权和五种义务、十三种处罚方式、三十八种违法行为、从业人员八项权利和四项义务、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条的规定,本法的立法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大家知道,现在从中央、国务院一直到基层的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各个部门,都非常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所以请大家记住:“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在我们的大脑里要永远绷紧这根弦。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7页 共37页安全法律法规知识讲座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今天应交通局领导的邀请,叫我给大家讲一讲安全生产方面的知识。人命关天,切不可以掉以轻心。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但生产经营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绝不能以牺牲从业人员甚至公众的生命安全为代价。安全生产法的通过施行,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而许多作业活动都或多或少、或大或小存在着某些可能会对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危险因素。但只要对安全生产有高度的重视、遵重科学、措施得当,事故是可以预防和大大减少的。二、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所谓“方针”,是指指导一个领域、一个方面各项工作的总的原则,这个领域、这个方面的各项具体制度、措施,都必须体现、符合这个方针的要求。安全生产管理,是以保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为目标的管理活动,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安全的管理。显然,如果不能保证生产安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投资者、从业人员和政府的目标都难以实现或者要大打折扣,甚至会给各方面造成巨大损失,产生严重的负效应。当然,对于“安全第一”的方针,也要有正确的理解。从实际情况看,当前一些地方和企业违背“安全第一”的方针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不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正确处理发展经济、追求效益与保证生产安全的关系,安全生产管理混乱。虽然人类在生产活动中还不可能完全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但只要思想重视,预防措施得当,事故特别是重大恶性事故是可以大大减少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质及其在安全生产中的主要职责。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四、四种监督方式:当然,主题监督是各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二是处罚权,即对现场违法行为纠正处罚权;第三是现场处理权,即对安全生产违法作业当场纠正权;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职权。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从业人员的四项义务;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发现不安全因素的报告义务: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四个特点,要紧紧把握这四个特点,进而领会它的原则规定和具体规定。因为适合中国的国情,适合中国的政体。怎样才能层层落实责任,一直落实到乡镇,落实到企业,落实到车间、班组?从政府的角度说,必须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的一把手负责。这个原则非常重要。一位省委书记说,发展是第一要务,安全是第一责任,说得太好了,我们的省委书记认识高。所以,这个原则是非常重要的,而且令我们很高兴、很鼓舞的是大家现在认识完全一致,必须坚持。追究责任要有切肤之痛,不能轻描淡写,罚款一千元就完了,这边罚一千元,那边第二天再发二千元奖金,这不是糊弄人吗?责任不严肃追究不行,对人民群众不负责。第一个原因没查清,后面全是空的,所以同一类事故在一个单位、一个地区重复发生,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教训没有真正落实。事故后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指示要写一个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用严刑厉法,去惩治那些非法违法行为,这和我们讲“宽严相济”不矛盾。那时候罚款一千觉得挺重的,现在罚一千算什么?所以,也得升值。你通过非法、违法的手段来牟取暴利,就要罚款。第三是关闭,你一吨煤可以赚200元,但你非法违法,把矿关掉,不让你开。一方面是政府负责、分级管理,加大地方政府的职责。水上交通,海上发生事故,有它的特点,有些海域是跨省的,甚至是在公海上的。这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根本要求,条例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都体现了这一原则。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和兼顾民航、铁路、交通等行业或者领域的特殊性及其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的现行体制和做法。 四是,注意本条例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维护法制统一。需要说明的是,条例规定事故一般分为上述四个等级,针对一些行业或者领域事故的实际情况,条例还授权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有报告事故的责任。 三是,规范事故报告的内容。为了方便人民群众报告和举报事故,强化社会监督,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的值班制度,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是,明确了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及其在事故调查中的职权。 原则上,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经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答:事故处理是落实“四不放过”要求的核心环节。 一是,明确了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主体和批复的期限。 防范和整改措施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落实,落实情况除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进行监督检查。 四是,确立了事故处理情况的公布制度。 答:条例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以及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等行为,都规定了力度较大的惩处措施,包括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刑事责任等。第二十九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十一条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三十四条存在的主要问题:总体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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