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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考题(文件)

2025-09-29 15:11 上一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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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内部控制的测试和审查以及操作风险的报告。 27..商业银行关键风险指标是指代表某一风险领域变化情况并可定期监控的统计指标。 29.未设董事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由其经营决策机构履行《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规定的董事会的有关操作风险管理职责。 31.商业银行要建立查案、破案与处分适时、到位的双重考核制度。 33.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与其业务规模和复杂性相适应的应急和业务连续方案。 35.商业银行进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方法可包括:评估操作风险和内部控制、损失事件的报告和数据收集、关键风险指标的监测、新产品和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内部控制的测试和审查以及操作风险的报告。 37.未设董事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由其经营决策机构履行《商业银行操作风 险管理指引》规定的董事会的有关操作风险管理职责。 39.高管人员严重违规是商业银行应及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的重大操作风险事件。 41.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总体政策及体系。 43.商业银行要密切监测遵守指定风险限额或权限的情况。 45.商业银行进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方法可包括:评估操作风险和内部控制、损失事件的报告和数据收集、关键风险指标的监测、新产品和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内部控制的测试和审查以及操作风险的报告。 47.《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定义所指的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策略风险。 49.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 51.商业银行应指定部门专门负责全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53.商业银行要建立基层员工署名揭发违法违规问题的激励和保护制度。 55.商业银行部门之间要具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以及相关职能的适当分离,以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 57.购买保险等方式缓释操作风险的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相关的书面政策和程序。 59.商业银行应按照规定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与操作风险有关的报告。 61.商业银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审计形成的外部审计报告,可以不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但应存档备查。 63.盗窃、出卖、泄漏或丢失涉密资料,可能影响金融稳定,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的事件,商业银行应及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65.发生不可抗力导致严重损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自然灾害,商业银行应及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67.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参照《操作风险管理指引》执行。 。 68.商业银行的内审部门应对新出台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具体的操作规程进行独立评估,并向董事会报告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运行效果的评估情况。 66.涉及损失金额可能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 1‰的操作风险事件,商业银行应及时向银监 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64.高管人员严重违规,商业银行应及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62.抢劫商业银行或运钞车、盗窃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30 万元以上的案件,诈骗商业银行或其他涉案 金额 1000 万元以上的案件,商业银行应及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60.商业银行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审计。 58.按照银监会关于商业银 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要求,商业银行应当为所承担的信用风险提取充足的资本,但操作风险难以计量,可以不提取资本。 56.商业银行要定期对交易和账户进行复核和对账。 54.商业银行要建立对基层操作风险管控奖惩兼顾的激励约束机制。 52.《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规定,一切操作风险事件都应当根据本行操 作风险管理政策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管理人员报告。 50.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在操作风险的日常管理方面,对董事会负最终责任。 4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4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不适用《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 理指引》。 44.商业银行应当制定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 42.高级管理层要建立适用全行的操作风险基本控制标准,并指导和协调全行范围内的操作风险管理。 40.资产质量较低的商业银行,应采用更加先进的风险管理方法,收集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并根据各业务线操作风险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管理。 38.对于发生重大操作风险事件而未在规定时限内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将依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36.商业银行要建立主管及关键岗位轮岗轮调、强制性休假制度和离岗审计制度。 34.根据董事会制定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及总体政策,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定期审查和监督执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和具体的操作规程。 32.商业银行监事会对商业银行有关操作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和做法进行定期的检查评估。 30.商业银行要对接触和使用银行资产的记录进行安全监控。 28.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应当遵循其总行制定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按照规定向银监会或其 派出机构报告重大操作风险事件并接受银监会的监管。 26.不鼓励业务复杂程度较高和规模较大的商业银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审计和评价。 24.重大操作风险事件应当根据本行操 作风险管理政策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管理人员报告。 22.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与外包业务有关的风险管理政策,确保业务外包有严谨的合同和服务协议、各方的责任义务规定明确。 20.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要求,为所承担的操作风险提取充足的资本。 18.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有效的程序,不定期监测并报告操作风险状况和重大损失情况。 16.商业银行法律、合规、信息科技、安全保卫、人力资源等部门在管理好本部门操作风险的同时,不需在涉及其职责分工及专业特长的范围内为其他部门管理操作风险提供相关资源和支持,应保持各部门之间的独立性。 14.对涉案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案件,各商业银行分行要组织专案组,认真查处。 12.商业银行发生抢劫商业银行或运钞车、盗窃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 50 万元以上的案件,诈骗商业银行或其他涉案金额 500万元以上的案件应及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10.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要求,为所承担的操作风险提取充足的资本。 8.商业银行的内审部门直接负责或参与其他部门的操作风险管理。 6.监事会及时对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进行检查和修订,以便有 效地应对内部程序、产品、业务活动、信息科技系统、员工及外部事件和其他因素发生变化所造成的操作风险损失事件。 4.监事会在操作风险的日常管理方面,对董事会负最终责任。 2.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相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总体政策。主要内容包括:( A、 B、 C、 D、E)。 A.操作风险的定义 B.适当的操作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权限和责任 C.操作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 /缓释程序 D.操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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