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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所得税会计-汇算清缴(文件)

2026-01-23 17:25 上一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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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 《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 规定的标准。 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 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源泉扣缴  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 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是指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各种来源的收入。 特别纳税调整 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 3) 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 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是指与被调查企业在生产经营内容和方式上相类似的企业。 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控制,包括:  (一)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 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 50%以上股份;  (二)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 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 企业对税务机关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 。 第五十二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 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款规定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二部分 所得税会计 计税基础  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  资产的计税基础  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 ,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 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 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 , 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条件  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 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 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 。 计量 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当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当期所得税负债 (或资产 ),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预期应交纳 (或返还 )的所得税金额计量;  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 应当依据税法规定 , 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  与直接计入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 , 应当计入权益 。 (二 )对所得税费用 (收益 )与会计利润之间的关系作出解释 。 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网上课堂 120//69 所得税的追溯调整  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进行追溯调整,并将影响金额调整留存收益。该公司自 2022年 1月 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其首次执行日为 2022年 1月 1日。  ,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比较,确定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冲减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借项或贷项,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四 )对每一类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 , 在列报期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 。  所得税费用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 。 计量 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  应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预期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方式的纳税影响  在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时 , 应当采用与收回资产或清偿债务的预期方式相一致的税率和计税基础  企业不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折现 。  资产负债表日 , 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 ,应当确认以前期间末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 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  企业对与子公司 、 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 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  资产 、 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 , 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 第六十条 本法自 2022年 1月 1日起施行。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征收管理 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 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纳税年度自公历 1月 1日起至 12月 31日止。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七章 征收管理( 1)  第四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的规定执行。  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特别纳税调整 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 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与其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 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 2) 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 合理方法,包括: 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 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 (二)再销售价格法  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 (三)成本加成法  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 (四)交易净利润法  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 (五)利润分割法  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 (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 1) 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源泉扣缴  所得发生地,是指依照 《 条例 》 规定的原则确定的所得发生地。  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第四十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 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 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 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四章 税收优惠 (4) 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 (一)产品(服务)属于 《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规定的范围; 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 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 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 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 20%以上股份。 应纳税额的抵免  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新法统一扣除比例并且提高到 12%(对内资企业来言); 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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