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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南(文件)

2026-04-21 01:28 上一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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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定外,各出资单位不得凭集团内部费用分割单等自制凭证从税前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规定了研发费用的组成。(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研究阶段是探索性的,为进一步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已进行的研究活动将来是否会转入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对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其满足的条件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一致。企业在自行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当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而依法申请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则应作为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会计准则对企业自行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的阶段分为研究与开发阶段,并相应规定了发生支出的核算方法,而税法没有对研究开发阶段进行划分,可以认为税法认可会计准则的划分;对于无形资产的确认、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基本一致。税收上规定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会计上设置“研发支出”科目进行核算。会计制度确定了应予资本化和费用化的时点,依法申请取得无形资产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而税法规定,无形资产的计税成本按会计成本的150%确定,且为会计成本中增加研究开发费用符合税法规定允许加计扣除部分的50%,从而会使摊销额发生差异。(1)第一种情况的处理:会计处理:2011年当各种研发费用发生时: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000000 贷:原材料 5000000 应付职工薪酬 1000000 其他 4000000会计期末:借:管理费用 100000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000000税务处理:2011年度据实扣除研发费1000万元,可加计扣除500万元。(3)第三种情况的处理:会计处理:2011年当各种研发费用发生时: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4000000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6000000 贷:原材料 5000000 应付职工薪酬 1000000 其他 40000002011年度末将费用化支出转入“管理费用”账户,由于资本化支出部分未达到预定用途,无须结转“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账户。(二)年度申报年度纳税申报时对费用化部分加计扣除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0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并按照申报表逻辑关系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9行“”行次。其中享受研发费资本化加计扣除的,在首次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年度备案,以后年度不再备案。(三)审核要点。注意《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的费用归集金额是否正确。对于房屋、建筑物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折旧费或租赁费及非专用于研发活动无形资产的摊销费不能加计扣除。财税[2008]1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目前,研发费归集口径存在会计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软件企业的认定、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三种口径。相关资料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的资料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发现纳税人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采取电话、短信等有效方式通知纳税人登录网站查阅相关信息,予以修订后重新提交。相关资料参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二)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二、政策依据(一)《中华入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二)《中华入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三)《中华入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公告)第八条三、相关知识介绍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就是因为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引发的损失或是收益。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例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该科目贷方登记资产负债日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的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借方登记资产负债日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余额的差额。而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公告)第八条,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华丰公司每年实现的会计利润均为500万元。因此,华丰公司在申报2011年的企业所得税时,应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五、纳税申报年度纳税申报:主要涉及附表七,同时与附表三相关栏次有勾稽关系,以下主要介绍:(一)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第5列“纳税调整额”=(第4列-第2列)-(第3列-第1列)。填报年度申报表。华丰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2011年底,该厂房的公允价值为500 万元。 【涉税规定】税法是以历史成本确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化所产生的所得(或损失)。(2)2011年的税务处理。【例1】2011年1月1日,华丰公司将一栋开发完成的厂房出租给新明公司,该厂房总造价为400万元。 【涉税规定】税法是以历史成本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计税基础,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化所产生的所得(或损失)。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利润表中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要单独披露,即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列示,作为“营业利润”的一部分。通常应该是不超过一年(包括一年); 2.该资产具有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够通过活跃市场获取。 投资性房地产后继计量可以采用成本模式计量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我们所讲的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相关的是指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我国新准则规定要对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计算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计入当期损益。(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确属于企业税务处理错误的,督促企业及时调整年度纳税申报表。对纳税人直接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手工备案的,受理部门应予以受理,并对备案资料的完备性进行审核。受理部门应每天查阅纳税人提交的网上备案信息。研发费允许加计扣除的口径要小于会计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发费口径。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比如来源于符合条件可以确认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以及已经确认为不征税收入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3)企业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在职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及支付给研发机构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不能加计扣除。一般情形下,分支机构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需由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备案。五、风险描述(一)主体资格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从2012年度开始,600万无形资产在10年之内,每年在据实摊销60万基础上,可加计摊销30万。2012年1月,该专利技术达到预定用途时:借:无形资产 1000000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0000000从2012年开始,分10年平均摊销:借:管理费用 1000000 贷:累计摊销 1000000税务处理:2011年度研发投入1000万元,全部资本化,因此2011年度不能扣除研发费,也不能加计扣除。本年度该公司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材料费500万元,人工工资100万元,以及其他费用400万元,总计1000万元(假设均为可以加计扣除的费用)。无形资产的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存在差异。核算内容为《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定的项目,其范围超出税收上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对于50%加计扣除部分,研究开发阶段发生的费用化支出,会计准则规定全部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收上对这部分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按照允许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因此,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成本,由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含相关的借款费用)构成。④具体会计处理:相关研发费用发生时: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资本化支出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相关科目会计期末:,转入管理费用。相对于研究阶段而言,开发阶段应当是已完成研究阶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1)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①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2)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2)《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十大产业:信息、生物、航空航天、新材料、先进能源、现代农业、先进制造、先进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海洋。,如企业集团成员公司设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凡符合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由于对外捐赠按税收规定应做视同销售处理确认收入结转成本,而会计处理按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发生的相关税费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由此造成了对外捐赠按视同销售确认的所得或损失与会计出现了差异,应注意对此差异的调整。当企业以非币性资产对外捐赠时,按照财税[2008]160号第九条、《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接受单位在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如企业对奥运会、世博会、汶川地震、玉树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据实全额扣除,与年度利润总额无关,即亏损企业也可扣除。1.公益性捐赠支出途径的审核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的途径一:通过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途径二: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群众团体,具体名单每年由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联合公布。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对于企业实际发生的全部捐赠支出(含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的相应行次及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二、扣除类调整项目”第28行“”对应的“账载金额”列次。依据财税[2008]160号、财税[2009]124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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