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规定(文件)

2026-04-23 11:25 上一页面

下一页面
 

【正文】 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第十五条 经批准实行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各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组织部署。第十九条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税务机关应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二)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四)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五)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5 / 5。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二十条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必须经成员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点击复制文档内容
公司管理相关推荐
文库吧 www.wenkub.com
备案图鄂ICP备1701627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