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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政策(文件)

2025-05-03 22:24 上一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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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分立包括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简称分立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 2 .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的“新股”成本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直接将“新股”总投资成本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离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整减低原持有的“旧股”的成本,再将调整减低的投资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号: 国税发[2003]45号 发文时间: 20034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字〔2000〕25号)执行以来,基层税务机关和许多企业财务人员普遍反映,税法与会计制度适度分离是必要的,但差异也需要协调。(二)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企业年终申报纳税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确因税务机关原因未能按期扣除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必须调整所属年度的申报表,并相应抵退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六)当无形资产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并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六、关于企业改组(一)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和分立等改组业务中,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二)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标准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十、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省级人民政府未规定标准的,由省一级国税局、地税局参照其他省份及有关部门标准协商确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及债务条件修改的所有事项。  第六条 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第十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关联方之间的含有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原则上债权人不得确认重组损失,而应当视为捐赠,债务人应当确认捐赠收入;如果债务人是债权人的股东,债权人所作的让步应当推定为企业对股东的分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9 / 39。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条 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十一、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三)企业为合并而回购本公司股,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五、关于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一)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四)当存货发生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二)企业须及时申报扣除财产损失,需要相关税务机关审核的,应及时报核,不得在不同纳税年度人为调剂。(二)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上述资产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按提取准备前的帐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金额。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二、关于企业捐赠(一)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四、本通知所称公允价值是指独立企业之间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和经营常规自愿进行资产交换和债务清偿的金额。 3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但未交换新股的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的全部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其持有的旧股的转让收入,按规定计算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19 号 2000年6月21日 为鼓励和促进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合并、分立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合并、分立业务的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 [1998]97 号)的精神,现将企业合并、分立业务中当事各方涉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进一步补充规定如下: 一、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合并包括被合并企业(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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