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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相关管理办法(文件)

2025-02-20 09:01 上一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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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 1)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 ( 2)企业以前年度发生,按照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  四、审批权限  (一)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资产损失的具体审批事项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市局审批。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 五、受理时限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 45日。 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行核定定额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 履行涉税资料的报送义务。  (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四)其他要求  1.延期申报。  5.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  四、对税务机关的要求 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组织部署,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  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如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积极开展纳税辅导,组织纳税培训,帮助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自核自缴;  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表、证、单、书;  税务机关在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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