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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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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定向增发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将工作职责以外费用列入职务消费。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更换小汽车、商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借机敛财。漠视职工正当要求,损害职工合法利益。第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第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第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情况作为 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和()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7、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和(),配偶、子女从 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 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调离岗位、()、()处理。A 国有独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B 国有控股企业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C 国有独资金融企业领导班子成员D 国有企业职工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不包括()。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哪些行为?答: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 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三)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四)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八)其他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不得有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一)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二)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三)在职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据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暗箱操作、有失公平;(四)为谋求业绩,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职工生命、健康;(五)其他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第十三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及离职和退休后从业行为的管理,并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的从业承诺抵押制度。第四章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第十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企业纪律追究责任。第十九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在依据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追究责任的同时,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还;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2004年12月12日联合印发)第五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监察厅(局)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现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规范职务消费行为。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第十四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收入分配、薪酬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的,除依照前款处理外,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拒不履行从业承诺抵押、拒不退还或者拒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国有企业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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