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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贷担保管理办法-免费阅读

2025-05-06 05:16 上一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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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百〇八条 质押物评估价值原则上按以下标准确定:(一) 存款单、债券、商业汇票、银行本票的价值为其面额;(二) 仓单、提单的评估价值为仓单、提单项下货物总金额;(三) 普通应收账款的价值为应收账款实有余额;(四) 人寿保险单的价值为出质时保单现金价值;(五) 其他质押物可参照抵押物评估价值确定方式执行。(二) 以存款单质押的,应就出质存款单向存款行核押,并取得存款行开具的,由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的,载明存单内容真实、预留印鉴或密码一致以及存款行保证未经我行申请不在质押期间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支取或挂失申请等内容的确认书,但以本地本行开具的可联机冻结支付的存款单出质的除外。(十五) 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 企业的基本情况材料;2. 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3. 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4. 企业董事会及其他投资者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书面决议;5. 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原审批机关同意质押的批复。以他行签发的个人储蓄存单质押的,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我行还应与存款行签订质押止付协议。凭证式国债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凭证式国债的书面文件;2. 出质人出具的所有权无争议、没有挂失或被依法止付的书面承诺文件。第五章 质押担保第一节 质押物范围第九十八条 我行可接受符合下列条件的动产质押:(一) 出质人享有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二) 易变现、易保值、易保管;(三) 法律、行政法规及我行未禁止转让的动产。第九十四条 我行与抵押人协议以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受偿的,应与抵押人、买受人就抵押物价格达成一致意见。本款规定的孳息应优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我行未能以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可以要求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受让人不代为清偿的,我行应就该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对未能及时续保的,我行有权代为办理,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第八十条 以最高额抵押方式提供担保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二)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三)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四)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五)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对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等价值相对稳定的抵押物,原则上每年评估一次;对价值波动相对较大的抵押物,应视具体情况开展定期评估,原则上不低于每季度一次;对市场价格波动较为敏感的抵押物,应加大重估频率。确保档案和信贷系统录入内容的完整性、有效性和连续性。就两架以上民用航空器设定一项抵押权或就同一民用航空器设定两项以上抵押权时,我行应与抵押人就每一架民用航空器或每一项抵押权分别办理抵押登记。对于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由不同的地方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的,如确实存在土地使用权未分割到户或当地土地主管部门不办理个人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情况,须在接受房屋抵押时,到土地登记机关查询确认该房屋确实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及其所占用土地未对外提供担保,并将查询资料复印件入档,或将有关结果记录在调查意见中。我行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贷款未受清偿时,抵押财产归我行所有。对采用组合担保方式的,经总行同意,可适当突破上述抵押率要求(同样适用于质押)。我行评估人员可根据抵押物的类型、特点、在评估过程中所处的状态、评估目的、评估时的市场条件及数据资料的搜集情况等因素选择相适应的评估方法。抵押物的最高担保额度主要根据抵押物评估价值和抵押率确定,计算公式如下:抵押物最高担保额度=抵押物评估价值最高抵押率抵押率是指抵押物担保债权的本息金额与抵押物评估价值的比率。(十七) 以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还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海域使用权证书。(九) 以房地产抵押的,还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如有)、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三) 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提交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但对于已抵押的房产,在其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全部归还前,不得以该房产再次作为抵押物追加或发放新的贷款。以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原则上应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并在核定抵押率时充分考虑应缴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因素。第四章 抵押担保第一节 抵押物范围第四十九条 我行可接受下列财产作为抵押:(一)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屋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抵押人可处分和收益的份额为限;有经营期限的法人、其他组织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屋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其经营期限;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屋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二) 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等;(三)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四) 建设用地使用权;(五) 交通运输工具;(六) 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七) 海域使用权;(八) 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九) 法律、行政法规及我行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第四十五条 保证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的,我行应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三十九条 保证合同有效期间,保证人如发生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以及其他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上变化的,我行应及时督促保证人妥善落实保证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第三十二条 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抵押(或质押)担保的,经办行应与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四) 自然人的保证额度,应根据其财产和收入状况等具体情况予以核定。(二) 自然人为保证人的:1. 主体资格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及民事行为能力等;2. 意思表示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提供本次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是否征得其配偶书面同意;3. 资信及代偿能力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与申请人的关系、担保原因,财产与收入状况、本次担保金额、已对外提供担保总额及可担保能力、信用记录、是否涉及重大的债权债务纠纷及治安或刑事处罚;4. 签字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本人及其配偶签字的真伪。(二)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原件;2.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做成的签约人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样本或印鉴。上述所称保证保险是指由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保险公司)为作为被保证人的投保人(债务人)向作为保证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我行)提供的一种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如投保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借款本息的义务,保险人按照保证保险条款的约定向我行承担赔偿责任。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 担保人。(二)如果债务人多次借款,债务人所负债务总额(含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质物保管费和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等)超过担保债权最高限额的,对超过限额的部分,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按份共同保证是指保证人与我行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的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是指各保证人均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的共同保证;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我行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七条 信贷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担保人准入、担保物品种设立、担保合同订立、登记手续办理、担保品处置等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二)有效性原则。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管理包括担保要素(担保方式、保证人范围、抵(质)押品范围、抵(质)押率等)的确定,操作各环节(受理、调查、审查、评估、监控、处置等)中的管理要点等。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辖内各级机构开展的额度授信和表内外信贷业务。第八条 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风险的,应选择组合担保方式。如果担保人要求划分的,各方应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法定范围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规规定的范围;约定范围指我行根据业务需要,另行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要求公司提供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内容应包括同意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授权董事或经理办理与该担保相关的事宜;取得相关董事、经理有权签署担保合同的专项授权书。第十七条 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境外机构除外;(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有享有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的独立财产;(三)信用等级符合总行相关管理制度或产品制度规定;(四)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和意愿;(五)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六)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系统)中无不良记录;(七)无重大经济纠纷;(八)总行规定的其他条件。(一) 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1.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表,属于金融、建筑、食品、医药等需要批准方能经营的特殊行业的,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2.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4.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5. 章程;6. 贷款卡及最近年度的年审证明;7. 税务登记证明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六) 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1. 保证人及配偶(若有)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2. 保证人的居住证明(如房产证明或近三个月房租、水、电费收据);3. 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合法、有效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单位财务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我行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4. 保证人及配偶(若有)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5. 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三) 核定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的保证额度时,原则上应使用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自身的财务报表。第二十九条 我行与保证人可以就单个借款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订立一个最高额保证合同。第三十七条 保证合同有效期间,我行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保证人(若保证合同另有约定,从其约定)。第五节 保证担保债权的实现第四十三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我行除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催收外,还应在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向保证人送达催收通知书(连带责任保证)或提起诉讼、仲裁(一般保证),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执行程序中,因借款人、保证人均暂无执行能力或人民法院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所得的数额仍不足清偿债务,我行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新的财产线索时,我行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三)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原则上应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上所列房地产抵押,原则上应将同宗土地上的道路、绿地、天台、走廊、停车场、空余地或其他公用设施同时抵押,但属于业主共有的除外。抵押人为自然人时,不需提供上述第(一)项至第(八)项材料,但须另行提供下列材料:(一) 抵押人及配偶(若有)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 抵押人的居住证明(如房产证明或近三个月房租、水、电费收据);(三) 抵押人及配偶(若有)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六) 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按照前述有关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作为保证人相关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十四) 以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提交证明租赁在先的事实以及抵押人已将设定本次抵押告知承租人的书面文件,并尽可能有承租人承诺放弃对租赁财产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误的,应要求抵押人及时申请变更登记或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一)评估方法。对外部评估的,我行内部评估人员应收集外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经与抵押人协商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与抵押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可通过协议与抵押人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抵押登记手续办妥的日期原则上不得迟于抵押贷款的实际发放日期。以现房抵押的,我行应协助抵押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如售房单位未办妥房屋所有权证,我行和抵押人应持依法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办理预告登记手续,并确保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正式登记手续,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对分期投保的,抵押人应向我行书面承诺在抵押合同有效期内及时续办抵押物的财产保险手续;(三)保险合同及保险单中应注明,出险时我行为保险赔偿金的第一请求权人;(四)保险单中不得有任何限制我行权益的条款;(五)抵押物保险费用全部由抵押人承担;(六)抵押有效期内,投保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或退保。第七十七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应按照总行有关规定,由担保管理人员定期对抵押物价值变化情况进行评估认定。抵押权存续期间,已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的在建工程竣工的,我行应督促抵押人及时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并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抵押物灭失后,我行应就抵押物灭失后所得赔偿金数额不足清偿部分的,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担保或提前清偿。我行同意抵押人以我行认可的最低转让价款转让抵押物的,应要求抵押人以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以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以定期存单的方式存入抵押人在我行开立的指定账户,并办理存单质押手续,以担保主债权的履行。第六节 抵押权的实现第八十八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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