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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威海市商业银行通达公务卡章程(专业版)

2024-06-13 10:16上一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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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二)申办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持卡人个人状况随时向发卡机构申请调整持卡人透支额度; (三)申办单位有权调取或知晓本单位持卡人透支额相关数据,有权要求发卡机构提供对帐服务。 第七章 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五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公务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密码泄露请立即修改,否则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公务卡交还发卡机构;持卡人仍须承担清偿办理销户手续前发生的一切债务和损失。申请人在申请合约上签字,即表示确认遵守本章程并履行相关合约中各项条款。 第三条 我行及所属网点(以下简称“发卡机构”)、持卡人、申办单位、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十四条 公务卡设有效期,最长为 5年,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不遵守有关法规、本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使用而不必预先通知,并可授权有关单位人员收回其公务卡。 第三十六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 持卡人应遵守发卡机构制定的本章程及相关合约的规定。威海市商业银行 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对本章程进行修订, 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公布后即为生效,无须另行通知。若因 卡片或 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与公务卡有关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因交易或未还款额超过发卡机构核定的授信额度时,不适用免息还款期的规定,持卡人应按交易金额支付透支利息,对超过 授信额度的部分须按 5%最低 5 元 向发 卡机构支付超限费。 第十七条 发卡机构有权核定或随时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公务卡在满足公务支出的前提下,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结算。 第六条 公务卡为人民币卡,实行实名制,卡片及密码由持卡人自行保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务卡同一账户 授信 透支最高 额度 为人民币 5万元,或遵从 中国 人民银行 的 有关 规定。 持卡人选择最低额还款方式还款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的优惠,对还款不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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