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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第八章ppt课件(专业版)

2025-06-23 07:30上一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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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 、贾浩:《 UCP600实务精解》,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 The credit is to bee operative only upon the issuance of an amendment that an import licence has been issued. • “再出口得款计划 ”收到所需资金的约束。 • 二、对开信用证的生效问题 • 对开信用证一般规定生效条款,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生效方式。 • 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在一定的时间内 (如一个月 )可议付信用证规定的一定金额,议付后,在以后一定时间内 (如下一个月 )又恢复至原金额仍可议付使用,在若干个月内循环使用,直至该证规定的总金额用完为止。考虑到议付行将预付款项给予你方,以及倘若你方最后没有装运发货,我行担保还款并承诺:当议付行提出要求时,立即付给议付行有关受益人所欠预付款项本息。 • 。 • 一、信用证款项让渡的主要用途 • 。 SEC LC要求的单据向出口银行交单议付。这张另开的新证就是背对背信用证。 ①是否变更信用证条款。如此,把开证行拒付的风险转嫁给供货商。 • ( 2)并非任何银行都可以办理信用证的转让,转让银行必须是信用证中的被指定银行,或者在自由议付信用证下开证行特别授权的银行。转让行往往在自己的转让面函中或信用证的特殊条款中加以说明。 4. 进口银行开出 MASTER LC到中间行。 MASTER LC 与 SEC LC之间的差额款项给中间商。 • 办理让渡行 (Assigning Bank)是开证行,当其自行付款或承兑和付款时(有时是指定银行,当其付款或垫款时),接到受益人的款项让渡指示,如果同意办理,应通知受益人接受。 • 见 预支信用证处理基本程序图 。垫款法即出口商凭预支信用证向当地银行 (通常是通知行 ) 申请预支货款时,由当地垫款银行以本国货币垫付。每期金额用完必须等待开证行通知到达后,信用证才能恢复到原金额使用。 对开信用证基本程序图 Back 第七节 长期信用证和无效信用证 • 一、长期信用证 • 在交易中,当付款责任不能很容易确定,并且根据事件的真正性质和责任范围不可能很快计算出金额、数量时,银行只好同意开立长期信用证 (Evergreen Credit)或按年更新信用证 (Annually Renewable Credit)。 • 2.《标准跟单信用证格式》,国际商会出版物第 516号。 • 17. Dudley Richardson:《流通票据和英国票据法指南》, “关于汇票各种当事人 ”。 • 8.《 UCP500 询问和答复 1999年》,国际商会出版物第 613号。 • 。在对等贸易中,交易双方互为买卖双方,双方各为自己的进口部分互为对方开立信用证,这两张互开的信用证便是对开信用证。 第五节 循环信用证和信用证含有分期装运条款 • 一、循环信用证 • 信用证的部分或全部金额被使用后可以恢复到原金额再被利用的信用证称为循环信用证 (Revolving Credit)。 • • 举例: • “开证行授权议付行预先支付信用证金额的 60%给受益人须凭受益人提交下列凭证: ( 1)由受益人正当签字的预支收据; ( 2)受益人利用该项资金购买和包装商品的承诺; ( 3)受益人保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信用证中规定的全套单据的承诺。 • 。 25. 进口商从船公司处换取提货单( Delivery OrderD/O)。 8. 出口商按背对背信用证的要求洽订舱位。 • 、寄单、索款。 •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国际结算 (第五版) 苏宗祥、徐捷著 中国金融出版社 第八章 特殊跟单信用证 • 第一节 可转让信用证 • 第二节 背对背信用证 • 第三节 款项让渡 • 第四节 预支信用证 • 第五节 循环信用证和信用证含有分期装运条款 • 第六节 对开信用证 • 第七节 长期信用证和无效信用证 第一节 可转让信用证 • 一、可转让信用证的产生 • 国际贸易中,中间商为防止买方与供货商直接订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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