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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培训课件(留存版)

2025-03-11 15:55上一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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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 ) 基本要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 情况 ,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断治疗工作,由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或指定其他具有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听力障碍诊治工作。 一、机构设置 设 备 ( 1 ) 筛查机构 用 途 筛查型耳声发射仪和 /或自动听性脑干反应仪 新生儿听力筛查 计算机并接联网络 数据录入 、 上传及分析 一、机构设置 设 备 ( 2)诊断机构 用 途 诊断型听觉诱发电位仪 评估听力损失的程度 、 性质及预估听力康复效果 诊断型耳声发射仪 诊断型声导抗仪 ( 含 226Hz 和1000Hz探测音 ) 诊断型听力计 , 声场测试系统 ( 用于行为观察测听 、 视觉强化测听 、游戏测听和言语测听 ) 计算机并接驳网络 数据管理 ( 保留结果原始数据 ) n筛查前的宣传教育,签订知情同意书 n出具筛查报告单,解释筛查结果,负责复筛、 转诊及追访。 (二)诊断 医学、遗传学及其他检测项目 影像学检查(头部 CT、 MRI) 生化检查( IgG、 IgM) 心理 智力评估 前庭功能评估 基因、染色体检查 (三)干预 • 对确诊为永久性听力障碍的患儿应在出生后 6个月内进行相应的临床医学和听力学干预。 我同意接受新生儿听力筛查。 监护人签名 年 月 日 监护人 现住地址: 省(区、市) 州(市) 县(市、区) 乡(镇) /街道 村 /号 监护人联系方式: 筛查技术人员陈述 我已经告知监护人该新生儿将要进行听力筛查的性质、目的、风险性、必要性和费用,并且解答了关于此次筛查的相关问题。复筛仍未通过者要及时转诊至诊治机构 。 n遵守技术操作常规 建立规章制度 知情同意原则 进入筛查程序 基本信息处理 二、机构职责 (一)筛查机构 进行听力学和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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