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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职业卫生管理台帐使用指南培训材料(留存版)

2026-02-19 10:19上一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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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第十八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二、检查内容: 各职能部门、生产车间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情况; 生产车间现场检查:生产车间的总体卫生状况, 生产车间警示标识,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运行情况,工人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工人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工人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九、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 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 建议和正当要求。 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其自身管理是控制生产过程中职业危害的关键,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将《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的规定与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形成一套可操作、易实施的企业职业卫生自身管理体系。 送医院治疗人数 死亡人数 。 二、 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经常检查全厂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三、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的处理 四、实施部门及经费保障 样例 ***厂职工健康检查与诊疗制度 *** 处(科)负责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 五、 职业危害事故报告程序与处理 附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2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 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并组织实施。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 上签章。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人民法院受理有关案件需要进行职业病鉴定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相关的专家库中选取参加鉴定的专家。 第五十七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第七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 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 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四十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 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作业人员应对所有使用的工具记清,结束工作时必须原数取出。 二、 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新进厂职工的培训:厂部、车间、班组三级教育 车间之间的职工调动教育: 车间内部的职工调动教育: 临时工的教育 定期教育 三、组织实施部门、经费保障 样例 ***厂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 *** 处(科)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在其内设专(兼)职专业人员 ,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经职业诊断机构诊断 后确诊职业病职业病 *人(诊断机构有相应资质),现上报(见名单)。 检查人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 时 分 整改意见: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落实情况 车间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表 36 职业卫生监督意见和落实情况记录表 上级检查部门 检查日期 发现的问题以及提出的整改意见 (主要内容摘录,附原件): 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落实措施建议 年 月 日 企业领导审批意见 落实情况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台帐之四 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档案 年度 用 人 单 位: _____________ 职业卫生管理负责人: _____________ 目 录 职业病危害因素信息卡 (附:毒物信息卡 MSDS) 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证明 劳动者职业卫生宣传培训(表 41) (附: 培训 通知、培训教材、培训记录、 考试试卷 、宣传图片等纸质和摄录像资料) 职业病危害告知 (包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劳动合同中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 检测评价结果、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结果等的告知 凭证 ) 表 41 _ _年度劳动者职业卫生宣传培训一览表 车间名称: 车间负责人: 培训内容: 培训日期: 姓名 岗位 工种 培训时间 考试成绩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台帐之五 职业卫生监测档案 年度 用 人 单 位: _____________ 职业卫生管理负责人: _____________ 目 录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分布示意图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资料(用人单位自 身监测) 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报告书 (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的公告记录或照片存档)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的报告 (注:于每年 9月 30日前报告 ) 样例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的报告 **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我厂委托 ***机构(已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称),于 *年 *月 *日对我厂工作场所进行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现将结果上报(见检测评价报告书)。 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全厂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一、 依据 国家法规、标准及上级主管部门、政府管理部门的指示、要求; 针对职业病危害的主要原因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的改进措施; 生产工艺的改进; 职工的合理要求。 进入浆池内部作业,应在浆池外配备二名监护人员,监护人对进入浆池作业人员安全负责,作业人员应腰系安全绳,监护人手握安全绳,作业人员没有撤离前,监护人员不得离开。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六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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