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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指引(编辑修改稿)

2025-10-12 13:53 本页面
 

【文章内容简介】 风险识别、计量、监测、控制的方法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力量不足的商业银行,应当将对市场风险性质、水平及市场风险管理体系的审计任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中国银监会鼓励其他商业银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市场风险的性质、水平及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五节 市场风险资本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要求,为所承担的市场风险提取充足的资本。 中国银监会鼓励业务复杂程度和市场风险水平较 高的商业银行运用经风险调整的收益率进行内部资本配置和业绩考核,在全行和业务经营部门等各个层次上达到市场风险水平和赢利水平的适当平衡。 resources, 第三章 市场风险监管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的规定向中国银监会报送与市场风险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其他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市场风险的性质、水平及市场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审计的,还应当提交外部审计报告。 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应当报中国银监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报告下列事项: (一)出现超过本行内部设定的市场风 险限额的严重亏损; (二)国内、国际金融市场发生的引起市场较大波动的重大事件将对本行市场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产生的影响; (三)交易业务中的违法行为; (四)其他重大意外情况。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市场风险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报中国银监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中国银监会应当定期对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状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市场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 resources, (二)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完善性及其实施情况; (三)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的有效性; (四)市场风险管理系统 所用假设前提和参数的合理性、稳定性; (五)市场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性; (六)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的有效性; (七)市场风险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八)银行内部市场风险报告的独立性、准确性、可靠性,以及向中国银监会报送的与市场风险有关的报表、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九)市场风险资本的充足性; (十)负责市场风险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履职情况; (十一)市场风险管理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对于中国银监会在监管中发现的有关市场风险管理的问题,商业银行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整改措施。中国 银监会可以对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提出整改建议,包括调整市场风险计量方法、模型、假设前提和参数等方面的建议。 对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有效采取整改措施或者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商业银行,中国银监会有权采 resources, 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商业银行增加提交市场风险报告的次数; (二)要求商业银行提供额外相关资料; (三)要求商业银行通过调整资产组合等方式适当降低市场风险水平;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有关措施。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信 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披露其市场风险状况的定量和定性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承担市场风险的类别、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及不同类别市场风险的风险头寸和风险水平; (二)有关市场价格的敏感性分析,如利率、汇率变动对银行的收益、经济价值或财务状况的影响; (三)市场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包括风险管理的总体理念、政策、程序和方法,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市场风险计量方法及其所使用的参数和假设前提,事后检验和压力测试情况,市场风险的控制方法等; (四)市场风险资本状况; (五)采用内部模型的商业银行应当披露 所计算的市场风险类别及其范围,计算的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及不同类别的市场风险水平,报告期内最高、最低、平均和期末的风险价 resources, 值,以及所使用的模型技术、所使用的参数和假设前提、事后检验和压力测试情况及检验模型准确性的内部程序等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四十条 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商业银行,应当由其经营决策机构履行本指引规定的董事会的有关市场风险管理职责 。 第四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应当遵循其总行制定的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定期向总行报送市场风险管理报告,并按照中国银监会的规定向中国银监会报送市场风险的有关报告。 第四十 二 条 本指引 的《附录》对本指引所涉及的有关名词进行了 说明 。 第四 十 三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 四条 本指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resources, 附录 对《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有关名词的说明 、 重新定价风险( Repricing Risk)、收益率曲线风险( Yield Curve Risk)、基准风险( Basis Risk)、期权性风险( Optionality) 利率风险按照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重新定价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基准风险和期权性风险。 重新定价风险( Repricing Risk) 重新定价风险也称为成熟期错配风险,是最主要和最常见的利率风险形式,来源于银行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到期期限(就固定利率而言)或重新定价期限(就浮动利率而言)所存在的差异。这种重新定价的不对称性使银行的收益或内在经济价值会随着利率的变动而变化。例如,如果银行以短期存款作为长期固定利率贷款的融资来源,当利 率上升时,贷款的利息收入仍然是固定的,但存款的利息支出却会随着利率的上升而增加,从而使银行的未来收益减少和经济价值降低。 收益率曲线风险( Yield Curve Risk) 重新定价的不对称性也会使收益率曲线的斜率、形态的变化对银行的收益或内在经济价值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形成 resources, 收益率曲线风险,也称为利率期限结构变化风险。例如,若以五年期政府债券的空头头寸为 10 年期政府债券的多头头寸进行保值,当收益率曲线变陡的时候,虽然上述安排已经对收益率曲线的平行移动进行了保值,但该 10 年期债券多头头寸的经济价值还是会下降。 基准风险( Basis Risk) 基准风险也称为利率定价基础风险,是另一种重要的利率风险来源。在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所依据的基准利率变动不一致的情况下,虽然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的重新定价特征相似,但因其现金流和收益的利差发生了变化,也会对银行的收益或内在经济价值产生不利影响。例如,一家银行可能用一年期存款作为一年期贷款的融资来源,贷款按照美国国库券利率每月重新定价一次,而存款则按照伦敦同业拆借市场利率每月重新定价一次。即使用一年期的存款为来源发放一年期的贷款,不存在重新定价风险,但因为其基准利率的变化可能不完 全相关,变化不同步,就会使该银行面临着因基准利率的利差发生变化而带来的基准风险。 期权性风险( Optionality) 期权性风险是一种越来越重要的利率风险,来源于银行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中所隐含的期权。一般而言,期权赋予其持有者买入、卖出或以某种方式改变某一金融工具或金融合同的现金流量的权利,而非义务。期权可以是单独的金 resources, 融工具,如场内(交易所)交易期权和场外期权合同,也可以隐含于其他的标准化金融工具之中,如债券或存款的提前兑付条款、贷款的提前偿还等等。一般而言,期权和期权性条款都是在对买方有利而对卖方不利 时执行,因此,此类期权性工具因具有不对称的支付特征而会给卖方带来风险。而且,如今越来越多的期权品种因具有较高的杠杆效应,还会进一步增大期权头寸可能会对银行财务状况产生的不利影响。 缺口分析( Gap Analysis) 缺口分析是衡量利率变动对银行当期收益的影响的一种方法。具体而言,就是将银行的所有生息资产和付息负债按照重新定价的期限划分到不同的时间段(如 1 个月以下,1~3 个月, 3 个月 ~1 年, 1~5 年, 5 年以上等)。在每个时间段内,将利率敏感性资产减去利率敏感性负债,再加上表外业务头寸,就得到该时间段内的 重新定价“缺口”。以该缺口乘以假定的利率变动,即得出这一利率变动对净利息收入变动的大致影响。当某一时段内的负债大于资产(包括表外业务头寸)时,就产生了负缺口,即负债敏感型缺口,此时市场利率上升会导致银行的净利息收入下降。相反,当某一时段内的资产(包括表外业务头寸)大于负债时,就产生了 resources, 正缺口,即资产敏感型缺口,此时市场利率下降会导致银行的净利息收入下降。缺口分析中的假定利率变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确定,如根据历史经验确定、根据银行管理层的判断确定和模拟潜在的未来利率变动等方式。 缺口分析是对利率变动进行敏感性分 析的方法之一,是银行业较早采用的利率风险计量方法。因为其计算简便、清晰易懂,目前仍然被广泛使用。但是,缺口分析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第一,缺口分析假定同一时间段内的所有头寸到期时间或重新定价时间相同,因此忽略了同一时段内不同头寸的到期时间或利率重新定价期限的差异。在同一时间段内的加总程度越高,对计量结果精确性的影响就越大。第二,缺口分析只考虑了由重新定价期限的不同而带来的利率风险,即重新定价风险,未考虑当利率水平变化时,因各种金融产品基准利率的调整幅度不同而带来的利率风险,即基准风险。同时,缺口分析也未考虑因 利率环境改变而引起的支付时间的变化,即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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