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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21:53本页面
  

【正文】 上方覆盖岩体厚度应 大于 15m。 d)、坑道穿过铁路、公路时,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 方可施工。 斜井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a)、运输斜井应设人行道。 b)、运输物料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应设置隔墙。 c)、斜井井口应设挡车器、阻车器。 竖井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a)、竖井掘进应遵守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 (GB 16424一 1996)规定。 b)、梯子问梯子倾角应小于 80度,相邻两梯子平台距离 应小于 6m,梯子平台长、宽应分别大于 0. 6m。 c)、井口应设围栏、井口盖,井下应设护板。 d)、使用吊桶升降人员,吊桶上部应有保护装置。 e)、井下作业人员携带工具、材料应装人工具袋。 f)、在井架上、井筒内或者吊盘上作业应佩戴安全帽、 安全带。安全带应拴在牢固的构件上。 11. 6 凿岩作业 凿岩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坑探工程应采用湿式凿岩,并有防噪声、振动危 害措施。 b)、凿岩前,应检查和清除盲炮、残炮、炮烟;检查 和清除顶、帮、工作面浮石及支护的不安全因 素。 c)、禁止戴手套扶钎杆,禁止肩扛钎杆作业,禁止站 在凿岩机钎杆下方。 d)、流砂层或者突然涌水等地段凿岩应制订安全措 施。 风动凿岩应遵守下列规定: a)、操作者应站在后侧面,一脚在前,一脚在后。 b)、凿岩时应随时观察和检查压气胶管接头、机械联结 部分。 c)、储气罐、高压水箱安全部件 (压力表、安全阀等 )应 灵活可靠。 电动凿岩应遵守下列规定: a)、巷道有瓦斯或者煤尘应选用防爆型电动凿岩机。 b)、电动凿岩机绝缘电阻应大于 50MΩ ,并安装漏电保 护器。 d)、凿岩机操作人员应穿戴绝缘手套、绝缘胶鞋。 禁止在坑道、浅井、巷道使用内燃凿岩机凿岩。 钎头修磨应遵守下列规定: a)、砂轮机或者磨钎机应安设防护罩。 b)、操作者应佩戴防护眼镜。 c)、操作者应站在砂轮侧面操作。禁止操作者和其他人 员站立在砂轮正面。 11. 7 爆破作业 放炮后,工作面应通风、处理浮石、检查支架, 并处理完残炮、盲炮后,方可进行其他工序作 业。 贯通爆破,测量人员应及时提供两个贯通工作面 间距离数据。两工作面间相距小于 15m时,应停止 一方掘进,并封闭一侧,设立明显标志。 在有矿尘、煤尘、易燃易爆气体爆炸危险的工作 面放炮时,应使用导爆管、瞬发电雷管、煤矿安 全炸药。 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a)、有冒顶或者顶帮滑落危险。 b)、通道不安全或者通道阻塞。 c)、爆破参数或者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d)、距工作面 20m内风流中易燃易爆气体含量大于等于 1 %,或者有易燃易爆气体突出征兆。 e)、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者炮眼温度异常。 f)、危及设备或者建筑物安全。 g)、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h)、光线不足或者无照明。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采用导火索起爆: a)、浅井、竖井、盲井、倾角大于 30度斜井和天井工 作面的爆破。 b)、有易燃易爆气体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工作面的爆 破。 c)、需借助于长梯子、绳索和台架点火的爆破。 d)、深井爆破。 11. 8 通风与防尘 井巷空气成分按体积计,氧气应大于 20%,二氧 化碳应小于 0. 5%。 井下作业点空气粉尘含量应小于 2mg/ m3。入井风 源空气含尘量应小于 。 井下风速:工作面应大于 0. 15m/ s;巷道应大于 0. 25m/ s。井下使用柴油运输设备时,工作面应 大于 0. 5m/ s;巷道应大于 0. 6m/ s。 井巷深 (长 )度大于 7m,平硐长度大于 20m时,应采 用机械通风。 风筒口与工作面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a)、压入式通风不得超过 10m. b)、抽出式通风不得超过 5m。 c)、混合式通风时,压入风筒不得超过 10m,抽出风筒应 滞后压入风筒 5m以上。 项目施工单位,应配备气体、粉尘检测仪器,定期 检测井下空气尘、毒和氧气含量。 11. 9 装岩与运输 装岩作业前应“敲帮问顶”、三检查 (检查井巷 与工作面顶、帮;检查有无残炮、盲炮;检查 爆堆中有无残留的炸药和雷管 )。 运输巷道应凿设安全躲避硐,安全躲避硐间距 20~25M。 机车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a)、在有瓦斯或者矿尘爆炸危险的坑道应使用防爆 型电瓶机车。 b)、使用内燃机车时,应有尾气净化装置。 c)、采用架线式电机车时,电线悬挂高度应大于 2m, 电线与顶板或者棚梁距离应大于 0. 2m。 11. 9. 4 斜井和竖井提升应遵守下列规定: a)、应遵守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 (GB 164241996)规定。 b)、提升装置应有齐全的电气控制系统和安全保 护系统。 c)、提升系统应设定明确的声光信号。 11. 10 支护 坑口应进行支护,支护体在坑口外部分应大于 1M. 破碎、松软或者不稳定地层掘进应及时支护。 架设、维修或者更换支架时应停止其他作业。 回收平巷支架应由里向外进行,回收井框及斜 井支架应由下而上进行。 坑口及交叉处支架应采取加强措施。 在松软破碎岩层喷锚作业应打超前锚杆预先护 顶。在含水地层喷锚作业应做好防水工作。 11. 11 防排水 坑口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水位 lm以上。坑 口上方应有排水沟或者修建防水坝。 井巷排碴应避开可能形成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的通道。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接近水源可疑地段应坚 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 在掘进工作面或者其他地点,发现有“出 汗”、顶板滴水变大、空气变冷、发生雾气、 挂红、水叫等透水征兆时,应立即停止工作, 撤离所有井下人员。 排水应根据水文资料和施工情况进行设计,确定排 水方法和排水设备。 斜井、竖井、浅井掘进应使用移动式水泵排水。 涌水的井下巷道应在井底开凿泵房和水仓。 瓦斯或者爆炸性粉尘井巷应使用防爆型排水设备。 11. 12 井下供电与照明 井下供电电压应小于 380V。 井下供电应采用不接地电网,电气设备禁止接 零。 井下配电箱应设在无滴水、无塌方危险地点。 井下电缆敷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a)、竖井井筒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 b)、平巷和斜井电缆悬挂应设置在风水管路另一 侧。 c)、电缆接地芯线不准兼作其他用途。 d)、通讯线路与照明线路不得在同一侧,照明线 路与动力线路应保持 0. 2m距离。 明火照明只准用于无瓦斯、无矿尘爆炸危险的井 巷。使用明火照明的井巷不准堆放易燃物料。使 用电石灯照明时,井下不得存放电石桶。 电气照明、运输主巷照明电压应小于 220V,工作面 照明电压应小于 36V。 运输巷道应每隔 10~ 15m安装照明灯。 12. 1 基本安全要求 实验室位置选择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等要求。 实验室建筑材料和室内采光应符合消防和职业健 康设计标准。 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应有通风、降尘处理等 措施。 废水、废气、废渣排放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禁止在实验室操作间内进食、吸烟、加工和存放 食物。 金属器皿不得直接在电炉上加热。 精密仪器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12. 2 粉尘作业 碎样、选矿、缩分、切磨片作业应在通风柜 (罩 ) 内或在通风、防尘条件下进行。 作业场所粉尘浓度应符合国家工业卫生标准,每 季度检测一次。 废弃矿样应集中处理。 12. 3 危险化学品管理、储存和使用 12. 3. 1 危险化学品管理、储存、使用,应遵守 《 危险 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344号 2022) 的规定。 12. 3. 2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符合防火、防爆、防潮、防 盗要求。 12. 3. 3 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应检查登记,领用时应按最 小使用量发放,并应定期检查库存。 12. 3. 4 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应分库存放。 12. 3. 5 剧毒物品应使用保险柜储存,实行“双人双 锁”、审批使用管理制度。 放射性试剂、标准源应在铅室中存放。 应使用专用工具、器械取用或吸取酸、碱、有毒、 放射性溶剂及有机溶剂。 使用高氯酸、过氧化物等强氧化剂时,禁止和有机 溶剂接触。 有机溶液实验操作应在通风条件下进行。 有毒试剂、挥发性试剂实验测试应戴口罩、橡胶 手套,防止溅洒沾污。 汞测试实验室应设置局部排风罩,排风罩应安装 在接近地面处。汞测试实验台,应有捕收废汞设 施。 稀释放出大量热能的酸、碱操作应边搅拌,边将 酸 (碱 )倒入耐热器皿中。 搬运大瓶酸、碱等腐蚀性液体时,应检查容器是 否有裂纹,外包装是否牢固。 矿物熔样、酸溶液加热应在通风柜中进行。 12. 4 压力容器管理 压力容器使用、运输和储存,应遵守压力容器安 全规定。 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钢瓶,应有明显标签,并存 放于安全、阴凉处。禁止不同性质气瓶混合存 放。 禁止氧气瓶与油脂接触;乙炔钢瓶应有防回火装 置。 一氧化氮气体使用应在通风条件下进行。 12. 5 放射性、电磁辐射防护 从事放射性矿石制样、分析测试、鉴定、选冶试 验等,应遵守国家有关放射性工作安全规定。 产生放射性粉尘、气溶胶和其他有害气体的作业 场所应有通风、净化过滤装置。 产生放射性、电磁辐射的仪器、设备应有防护装 置。 放射性矿样、选冶尾砂、废物和污染物应集中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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