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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1 11:01本页面
  

【正文】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职责: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 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特种设备使用规定: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 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特种设备检查规定: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 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 ,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 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 ,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 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 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 ,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 操作规程 和有关的 安全规章制度 。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 事故隐患 或者 其他不安全因素 ,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适用范围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 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 30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 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 10人以上 30人以下死亡,或者 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万元以上 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 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 3人以上 10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上 5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上 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 ) 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 3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 “ 以上 ” 包括本数,所称的 “ 以下 ” 不包括本数。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 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建立正确的安全价值观念,建设永恒的企业安全文化 谢谢各位! 结束语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人人防范,利己利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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