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袄莈蒄薁肆芁莀薀腿蒆蚈薀袈艿薄蕿羁蒄蒀薈肃芇莆蚇膅肀蚅蚆袅芅薁蚅羇肈薇蚄膀莄蒃蚄衿膇荿蚃莂蚈蚂肄膅薄蚁膆莀葿螀袆膃莅蝿羈荿芁螈膁膁蚀螈袀蒇薆螇芀蒂螆肅蒅莈螅膇芈蚇螄袇肁薃袃罿芆葿袂肁聿莅袂螁芅莁袁羃膇虿袀肆莃薅衿膈膆蒁袈袈莁莇袇羀膄蚆羆肂荿薂羆膅膂蒈羅袄莈蒄薁肆芁莀薀腿蒆蚈薀袈艿薄蕿羁蒄蒀薈肃芇莆蚇膅肀蚅蚆袅芅薁蚅羇肈薇蚄膀莄蒃蚄衿膇荿蚃莂蚈蚂肄膅薄蚁膆莀葿螀袆膃莅蝿羈荿芁螈膁膁蚀螈袀蒇薆螇芀蒂螆肅蒅莈螅膇芈蚇螄袇肁薃袃罿芆葿袂肁聿莅袂螁芅莁袁羃膇虿袀肆莃薅衿膈膆蒁
【正文】 落实 投标人投标价不低于企业成本价 或避免哄抬价格 ,新增条款限制钢筋 、水泥、商品混凝土主要材料的异常报价 。本条款参照上海市有关文件。 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中,人工工日单价应符合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且不得低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工日单价;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材料暂估价的,按其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在招标文件中 未提供 单价的 甲供材料,投标 人应按 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目表中的取定价 计入综合单价 。 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 可调价材料基准单价和约定风险幅度的,投标人应在基准单价的基础上考虑所承担的风险费用合理确定报价,按报价价格 计入综合单价 。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投标 人所承担的风险费用。 措施项目费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和自行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自主确定。 通用措施项目中的抢 工 措施、优质工程增加 、 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或小型工程增加项目 应按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的方式计价。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未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 投标 人应 根据有关规定, 根据工期要 求 编制按期完成且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并据此计算相关费用; 或 采取其他计价形式 自主确定 。 投标人可根据需要自行补充措施项目并填报措施费。 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报价为“零”的措施费,应有充分的说明 和依据 。 不得 以周转性材料已摊销完毕、机械闲置或机械已折旧完毕等为由作 为 说明和依据 。 【 要点说明 】 增加对重要措施项目报价的控制条款。参照上海市有关规定。 其他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要求填报: ; , 在招标文件中 未提供单价的 甲供材料,编制人应按 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目表中的取定价 计入综合单价 ,不 计入其他项目费合计中 ; 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暂估价 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特殊项目暂估价 应按其他 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投标人应按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内容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报价 ; ,投标人根据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内容和要求自主报价。 规费和税金应按 国家、省级现行 规定计算。 投标总价应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各部分的合计金额应与其中的各分项之和一致。 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当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对暂列金额或计日工进行报价, 投标人未填报暂列金额或计日工费用时,不能视作该费 15 用已隐含在其它项目费用之中,应视同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 要点说明 】 为了更好地贯彻 08《计价规范》和 《省计价 规则》 ,增加该部分条款。参照江苏省城乡和住房建设厅《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20)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建函价〔 2020〕 130 号 )第六条) 投标人 不得进行投标总价优惠、让利,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任何优惠、让利均应体现在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投标人应按照招 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报价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一般应包括:编制说明、费用汇总表、各单项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主要材料表、暂估材料和招标人拟自行供应材料表以及招标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由 发、承包双方 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 书面合同中约定 。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发、承包双方不得订立背离合同 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协议 或补充条款 。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人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 相关规定执行。 、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数额及时间; 、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 原则、 程序、时限、 索赔费用 的计算方法; ; 、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支付及时间; (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由总承包人承担的服务内容、范围及总承包服务费用的计取方法; 、支付价款有关的其它事项等。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 施工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应将合同按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6 备案。备案的施工合同 是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发生合同纠纷时以备案合同为准。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款项支付,应满足施工现场的需要并应符合国家、省及市的有关规定。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且应予计量的工程量计算。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 ; ; ; ; ; ; ; 额; 。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发包人不按合同 约定支付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 17 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索赔与现场签证 合同一方认为非己方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己方的经济损失,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对索赔程序、范围、 原则、时限、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等 的相关约定。 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 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 索赔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