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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8 08:45本页面
  

【正文】 理。第八条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或由于责任心不强,操作不当,发生车辆碰撞、翻车、撞压伤人等,均称为交通事故,安全环保部管理。第九条 凡发生着火,给公司财产造成损失或造成人身伤害,称为火灾事故,由安全环保部管理。第十条 凡公司员工在工作时间,在生产活动涉及到的区域,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影响,使人体受到损伤,或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负伤人员立即中断生产与工作,经指定医务部门诊断,需休息满一个工作日以上者,称为人身伤害事故,由环安全部管理。第十一条 凡因操作不当,维护检查不周等原因,已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致酿成事故,幸发现及时,得到挽救或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称为未遂事故。根据事故类型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召开事故分析会进行相应处理。第十二条 事故最早发现者,要立即向运行经理报告,运行经理接到报告后要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立即报告主管副总及公司总经理和通知相关部门到场。运行经理认为需要消防(119)、医院急救(120)协助的情况,可以直接对外联系。总经理接到报警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处理事故、抢救伤员,并根据事故情况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公司对外联络的部门为公司的安全环保部,责任人为安全环保负责人。安全环保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运行经理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以便及时的组织抢救和处理,将事故的人员和财产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应在接到报告后的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公司概况;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的危害物情况;  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已经采取的措施;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十五条 事故的调查应当遵循“尊重科学、实事求事”的原则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应根据第二章事故的分工由所在部门的部门负责人担任。特殊情况公司总经理也可直接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生产、设备、安全环保部以及工会派人组成。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一般损失事故或性质较为恶劣的较大损失事故,应在事故发生一天内,以基层单位主管为主,有关人员参加召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原因,吸取教训,提出措施,并填写事故报告书。第十八条 凡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火灾爆炸等恶性事故,公司领导本着对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亲自组织有关部门及各专业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必要时可以请求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卫生部门、公安检察机关及工会组织参加调查,找出原因,查明责任,并制订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九条 为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事故档案。不论哪类事故,都要根据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加以整理登记入册,对事故调查分析的原始资料(包括现场检查、旁证材料、技术签定、分析化验、会议发言记录、照片、图表、仪表记录、综合调查材料等)和事故统计表、专题报告等,应由专人妥善保管。第二十条 凡发生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的当日或次日,召开事故分析会,以班组、部门领导为主,有关人员参加找出原因、吸取教训、提出措施,并填写事故报告书,事故报告书的内容包括:事故经过,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原因(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教训及防范整改措施。第二十一条 对一切违反安全生产制度,不遵守劳动纪律,工作不负责任以致造成重大事故者,必须视情况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检察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以根据事故的大小,损失的多少,情节轻重及其影响和责任者的态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依据《人事管理制度》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凡对发生事故隐瞒,不逐级上报,不开事故分析会,不按规定时间交事故报告者,将按事故处罚条例扣发事故发生单位当月奖金外,还要追究责任。第二十四条 对于防止重大事故和抢救事故有功的个人、班组由运行队提出申请,由安全环保部初审,分管副总审定,总经理批准后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正式执行,安全环保部负责修订、完善和解释。第十六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对易燃、易爆以及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运输、经营、发放和处置“六环节”安全管理,确保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危险化学品范围系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中我公司使用、贮存的危险化学品。第三条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规章制度制定。第四条 安全环保部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归口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调查等。第五条 采供部负责严格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采购、保管、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容器、包装的回收工作。第六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保卫工作及易制毒、剧毒化学品的各项审批工作。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严格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使用、贮存危险化学品。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各部门根据生产需要购买危险化学品的,须由部门提出购买申请经部门经理、生产技术部及主管副总批准后,交采供部进行购买,严禁超量购买危险化学品。采供部必须选择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企业(单位)购买其危险化学品,且必须将各资质文件、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等报安全环保部部存档。采供部在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时,须及时将各种资质文件等材料报综合管理部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等, 禁止违规购买的行为。第九条 毒害品管理。毒害品必须指派双人保管,存放在专用加锁库的柜内,保管人员定期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品种、现存剂量及领用情况。领用毒害品,必须填写领料单,经综合管理部签字备案后方可领取,每次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天的使用量。使用毒害品的单位,必须制定使用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方法。毒害品使用剩余及废物应及时退库或交由安全环保部门妥善处理,不得随意抛扔或由个人保管。 毒害品的盛装容器外部必须有明显标志,标志上要注明:化学名称、分子式、现存剂量。 毒害品的报废包装物必须由安全环保部门提交给具有废品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保管人员在贮放室严禁用玻璃杯饮水进食;正在进行毒害品使用期间不许饮食。 毒害品不准用手直接接触。 毒害品贮存保管处,需有一定数量的防护器材和解毒药物。第十条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易燃易爆物品应贮存符合安全防火条件的地点,使用时应在无任何火种的排风良好处进行。使用汽油、苯及醚类等易燃液体时,禁止明火,严禁在灼热物上放置。禁止将易燃物质用明火蒸馏和加热,其沸点低于100℃者(如苯、汽油、乙醚、二硫化碳、乙醇)在水浴或蒸汽浴上加热;其沸点高于100℃者可用油浴或沙浴等加热蒸馏,水浴、油浴也不准采用明火。绝对禁止在杯皿中沸煮和蒸发可燃物质。蒸发可燃物质之液体必须利用能避免其蒸汽逸入空气中的装置,其加热器安排及加热方法必须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则。饱和蒸汽压力较大的液体、醋酸、醚类、二硫化碳以及丙酮,不允许放在烧瓶中,应放在坚固的容器中。在有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室内,所用电气设备和照明都应采取防爆型的设备和装置。贮存室内温度保持在10—25℃范围之内。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贮存保管安全要求除生产需要必须放置在生产装置内或使用频率较高的危险化学品外,其它均要求存放在危险化学品仓库;分析用药品可由分析室自行保管,存放在专用药品柜中上锁,禁止随意放置。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应该隔离贮存,更不准与食物、医药等同库贮存。危险化学品应该分类、分堆贮存,堆垛不得过高过密,堆码之间应该留出一定的间距、通道和通风口。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以及混有杂质而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物品,应该经常进行检查、测温、化验,防止自燃爆炸。 在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打包、焊接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间距,应根据性质、规模和贮存物质危害性质进行规划。危险化学品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避雷装置,配备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通风的安全设施。库管员应当不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运行正常。为了确保危险化学品库的安全,应加强门卫,严格出入制度,容器包装要密闭、完整,对破损渗漏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仓库区域内严禁烟火。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装卸搬运规定必须轻拿轻放,严防振动、撞击、磨擦、重压和倾倒。严禁性质相抵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物品混合装载。对怕热、怕潮的危险化学品、要采取好隔热和防潮措施。装卸搬运毒害、腐蚀性危险化学品时,应备有相应的防护用品和用具,工作结束后应清洗消毒;工作场所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饭前要洗手;工作完毕,淋浴更衣,注意个人清洁卫生。装卸和搬运的员工应经常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并且要有一定的业务知识和固定的人员来担任。第十三条 作业人员要求危险化学品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操作证》方能上岗作业。作业人员要熟知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中毒的急救方法、消防器材的使用等。并不断提高业务知识。第十四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检查督促各单位严格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对在生产、使用过程中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单位和作业人员按照公司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第十五条 采供部负责严格按照公司规章制度采购、保管、发放危险化学品,严格坚持谁使用谁领取的原则。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严格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使用、贮存危险化学品。第十七条 采供部负责对剧毒化学品领用签字确认,督促领用部门及时使用。第十八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发放、运输、使用、处理整个过程的安全管理监督。第十九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正式执行,安全环保部负责修订、完善和解释。第十七章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公司统一领导、职能部门依法监管、车间全面负责、员工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管理体系。  第三条 公司分管副总负责全公司的消防工作。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消防管理工作,各部门对本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责。  第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责任。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责任。第五条 综合管理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第六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公司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第八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第九条 安全环保部应每天安排专人进行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每季度组织一次专项消防检查,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定资金限期完成整改。防火巡查和专项检查都应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条 定期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第十一条 禁止将火种带入生产装置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动火作业票》,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公司购买的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购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任何情况下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十四条 公司消防工作主要由化工园区的消防特勤队承担。公司成立应急救援抢险队,抢险队负责公司的火灾、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抢险任务。第十五条 针对公司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一定的人员、装备保障。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火灾后,相关人员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其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给予支援。  第十七条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使用各种水源;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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