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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资料下载页

2026-04-09 23:43本页面
  

【正文】 借,确因工作需要,须报请有关领导批准。第四十二条 对需要长期保存的数据磁带、磁盘,应在质量保证期内(一般为一年)进行转储,以防止数据失效造成损失。第四十三条 按照总局IP地址的统一安排,设置本系统网络的总体布局、局域网段和下属单位的IP地址的划分,各级税务机关需将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网段分配报送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第四十四条 有关路由表、网络IP地址的变更,应做好记录,同时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七章 机房环境、消防安全管理第四十五条 计算机设备和机房应保持其工作环境整洁,保持其所必须的湿度。第四十六条 计算机房应列为单位要害和重点防火部位,按照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机房工作人员要熟悉机房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及使用方法,并定期检查更换。第四十七条 严禁在防火通道内堆放杂物,确保设备及工作人员的安全。第四十八条 机房及其附近严禁吸咽、焚烧任何物品。第四十九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品进入机房,因工作需要使用易燃物品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用后必须置于安全状态,妥善保管。第五十条 机房用电量严禁超负荷运行,禁止使用时,应按规定操作,有专人看守,确保安全。第五十一条 机房内使用电烙铁要严格控制,必须使用时,应按规定操作,有专人看守,确保安全。第五十二条 定期对机房供电线路及照明器具进行检查,防止因线路老化短路造成火灾。第五十三条 机房工作台人员要熟悉设备电源和照明用电以及其他电气设备总开关位置,掌握切断电源的方法的步骤,发现火情及时报告,沉着判断电源及通风系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灭火。第五十四条 机房内应定期除尘,在除尘时应确保计算机设备的安全。第五十五条 机房内严禁存放、食用任何食品。第五十六条 节假日期间,如工作需要开机,应留有值班人员,或开启监控设备。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8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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