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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6 08:50本页面
  

【正文】 。⑵初步评审。1)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包括:商务符合性和技术符合性鉴定。投标文件应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无显著的差异或保留。2)投标文件的技术性评审。包括:方案可行性评估和关键工序评估;劳务、材料、机械设备、质量控制措施评估以及对施工现场周围环境污染的保护措施评估。3)投标文件的商务性评审。包括:投标报价校核,审查全部报价数据计算的正确性,分析报价构成的合理性,并与标底价格进行对比分析。⑶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文件中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金额为准;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的,以单价为准;但单价有明显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⑷应当作废标处理的情况。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3)投标文件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4)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5)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6)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不一致的。7)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8)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9)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⑸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⑴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⑵综合评估法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开标记录;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废标情况说明; 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定标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⑴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⑵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⑴招标范围; ⑵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⑶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⑷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⑸中标结果。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类型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可调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工期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工程量和工程范围已十分明确的项目。可调总价合同适用于工期较长(如一年以上)的项目。单价合同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可调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适用于需要立即开展工作的项目,如震后的救灾工作;新型的工程项目,或对项目工程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未确定;项目风险很大。分为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成本加定比费用合同、成本加奖金合同、成本加保证最大酬金合同、工时及材料补偿合同。选择合同类型应考虑的因素项目规模和工期长短、项目的竞争情况、项目的复杂程度、项目的单项工程明确程度、项目准备时间的长短、项目的外部环境因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⑴施工合同协议书; ⑵中标通知书; ⑶投标书及其附件;⑷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⑸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⑹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⑺图纸; ⑻工程量清单; ⑼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施工合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发包人的工作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⑴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⑵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⑶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⑷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⑸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⑹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⑺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⑼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可以将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的工作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⑴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⑵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⑶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⑷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⑸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⑹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⑺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⑻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⑼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师的产生和职权⑴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⑵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施工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⑶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更改前任做出的书面承诺。⑷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合同附件。⑸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⑹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⑺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⑻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否则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延误的后果通知工程师,工程师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项目经理的产生和职责⑴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更改前任做出的书面承诺。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⑵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⑶项目经理按工程师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施工组织设计⑴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⑵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开工及延期开工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工期延误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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