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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法律责任分析-资料下载页

2025-08-03 08:12本页面
  

【正文】 述。   第二,要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由于个别投资者 的利益有限,他们往往不愿意去起诉大公司、大机构 。原因是告倒大公司、大机构费时费力,告倒它们的 难度大。这一问题不解决,势必难以充分发挥民事赔 偿制度的作用。而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完善代表人诉 讼制度,以发挥集团诉讼的作用。   第三,要对民事赔偿金额的确定方式做出详细的 规定,这既是起诉人在起诉时需要了解的,也是实施 民事赔偿制度的关健。但迄今为止,如何承担民事赔 偿责任,应赔偿哪些经济损失,在法律上还是一个非 常模糊的问题。 (五)法律责任的分担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中可能涉及的法律主体很 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法律责任的分担便显得 十分重要。就刑事责任而言,《刑法》第25条到29条 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就民事责任来说,如 何确定有关法律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则是十分棘手的 问题。本文结合红光实业案来剖析这一问题。该案中 被告除了红光实业原董事外,还包括为红光实业上市 提供服务的主承销商、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资 产评估机构、上市推荐人的法人代表和负责人。假定 原告胜诉,那么,有关各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呢?   首先,我们来分析有关各方的归责原则。就发行 人红光实业来说,我国《证券法》规定了发行人的无 过失责任。只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就 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红光实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所难免。但原告并没有起诉红光实业。   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经理,根据《证券法》 的规定,仅是“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负有 连带赔偿责任,这里实行的是推定过错责任。同样,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主承销商与发行人一样承担 无过错责任,主承销商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 负有推定过错责任。对于其他法律责任主体而言,《 证券法》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 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 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 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规定,我们只 能理解为这些机构承担的也是推定过错责任。   对于法律责任的分担问题,若任何一项法规均末 予以规定,其结果往往是引用“深口袋理论”(Deep Pockets Theory),即采取谁最有能力承担经济赔偿 责任就由谁来承担的原则。这种分担方式使得法律责 任转移到有经济能力承担的一方,由此将导致过失与 法律责任的不相匹配,同时又怂恿了那些没有经济能 力者去粉饰财务报告。在这一间题上,建议借鉴美国 《私有证券诉讼改革法令》中的做法,即根据被告错 误程度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三、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法律责任的确定性与严 厉程度   面对愈演愈烈的财务报告粉饰问题,我们必须做 好一件事:强化有关的法律制裁。从犯罪经济学的角 度出发,决定制裁的威慑效果取决于两个变量——法 律责任的确定性程度和法律责任的严厉程度。法律责 任愈严厉,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愈大,威慑效果就 愈强,反之就愈差。因而,制裁的威慑效果取决于这 两个变量的最佳组合。要提高威慑效果,就必须提高 法律责任的确定性程度或严厉程度,或者同时提高这 二者。应该说,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上市公司财务报 告粉饰问题的严重性与财务报告粉饰法律责任的威慑 效果低下有着极大的关系。因此,要解决这一间题, 就必须设法提高财务报告粉饰法律责任的威慑效果, 而其具体措施只能是在提高法律责任的确定性程度与 严厉程度两个方面想办法。  就提高法律责任的严厉程度来讲,加强行政处 罚和充分利用民事赔偿制度是理所应当之举。诚如前 述,某些行政处罚本身的威慑效果十分有限,但我们 可以从其他方面予以弥补,例如提高罚款的金额等。 对于民事赔偿,这一方面更是大有空间的。   在现阶段,仅仅通过提高法律责任的严厉程度难以有效地治理财务报告粉饰问题,我们还应在提高法律责任的确定性程度上采取一些有力的措施。对于提高法律责任的确定程度,需要采用这样两项举措:一是在相关法律上充分明确有关法律主体法律责任的定问题;二是改革现行的司法制度,让应承担法律责任者确实受到应有的处罚。17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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