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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二章 保障措施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各部门2《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2006年10月25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条 有害作业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职业卫生档案,记录生产工艺流程及职业危害因素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有关资料。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经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证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当自行检测;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经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机构进行检测。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部职工医院3《山东省消防条例》1998年11月21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不得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楼梯、消防通道。 第十八条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擅自使用明火或者爆破作业。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输配燃气,必须按照规定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动火作业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在作业点周围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卫办安全环保部各车间4《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02年1月1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七、八、九条人力资源部5《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9月1日山东省 人民政府山东省政府第令(第141号)第二章 保障措施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四章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6《山东省井工开采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办法(试行)》2006年6月12日山东省安监局鲁安监发[2006]84号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隐患:(二十三项)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事故隐患:(五项)第九条 各级安监部门在安全生产检查和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自查中发现依据本办法确认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安全环保部各车间7《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人大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二、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装置,落实值班操作人员,与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条件的企业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功能检验,确保其正常使用。”第十七条修改为:“生产、储存、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落实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报警等消防安全措施。保卫办安全环保部8《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2005年4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因城市规划或者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第八条 难以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省有关事故隐患评估的规定及时组织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第九条 经评估属于重特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有关责任单位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时,应当采取严密的防范、监控措施,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各车间9《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2007年8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办发〔2007〕54号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三章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第五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六章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物质保障;第七章 安全生产管理;第八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安全环保部人力资源部生产技术部财务中心各车间10《泰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0月7日泰安市人民政府泰政发〔2007〕62号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主管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二项)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对重大隐患实行公开预警制度,将隐患部位、隐患内容、治理措施等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开警示。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实行教育培训制度,新上岗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不得少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时。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应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国家、省规定的比例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专款专用,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充足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保证良好有效。第四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迅速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执法监督部门报告。安全环保部人力资源部生产技术部财务中心各车间11《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2007年6月19日山东省财政厅鲁财企〔2007〕46号第五条 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  (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40万元;(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130万元;(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190万元;(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250万元。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执行。第八条 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 (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第九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到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安全环保部财务中心12《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2008年11月27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8】68号二、4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5建立并严格落实企业各个岗位安全责任制四、加强企业安全基础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五、加大安全投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财务中心13《关于推进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2008年11月28日山东省安监局鲁安监发【2008】149号相关条款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农一、农六、神一14《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2008年8月1日山东省安监局鲁安监发[2008]103号所有条款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氯碱厂15《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及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试行)的通知》2009年6月4日山东省安监局鲁安监发[2009]63号所有条款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各车间16《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山东省安监局鲁安监发[2003]1号相关标准安全环保部各车间17《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8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第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章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安全环保部18《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3月31日山东省安监局鲁安监发[2010]37号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免费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严禁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三十一条 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好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劳动防护用品在安全使用期内防护性能完好。安全环保部各车间物质供应部规格:编制部门:安全环保部 保存期限:2年第 34 页 共 3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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