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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合规经营防范信贷风险-资料下载页

2025-01-14 20:58本页面
  

【正文】 凭证协商定价(协议价须折扣凭证价 10%以上),但在合同中应约定:“借款人到期未偿还借款本息时,由贷款人委托合法拍卖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公开拍卖,以拍卖所得价款清偿借款本息”。 ( 2)对贷款额度超过 20万元、抵(质)押物价值较大的,可由合法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也可由信用社自行评估。但评估价格与信贷员调查的市场价格严重不符时,信用社暂不予发放贷款,应重新核价。或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选择低价作为抵押物的价值。 签订借款、担保合同 ( 1)向农村信用社借款,借贷双方须使用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提供的制式合同文本,签订相应的书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填制要做到字迹清晰、要素齐全、时间一致、前后相符。贷款期限,可按生产、销售周期合理确定。 ( 2)签订抵(质)押合同时,借款人与抵(质)押物所有人(包括共有人)一同到信用社,提供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信贷员审查核对无误后,由抵(质)押物所有人(包括共有人)在抵押合同及相关合同书上签字盖章,需办理公证的,共同到公证部门办理合同公证手续。 填制借款凭证 借款凭证(借据)既是债权、债务凭证,又是信用社贷款业务帐务处理凭证。信贷人员在填制借款凭证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要素填写齐全; (二)不能涂改、挖补、刀刮、皮擦; (三)利率不能随意更改; (四)签字盖章与借款人名称必须相符; (五)印鉴不得用篆字名章; (六)企业借款应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章及签名、经办人签字; (七)自然人借款必须由借款人亲笔签字并加按手印。 发放贷款 ( 1)发放贷款时,由信贷人员将全部贷款手续资料交会计审查。会计要审查合同条款、借款凭证内容填写是否真实、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合规合法,审批或咨询程序是否合规。审查无误后,会计签章发放贷款。 ( 2)办理贷款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A、贷款支付结算时,必须由借款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小额信用贷款证到信用社亲自办理,并在借款凭证上签字盖章; B、记帐人员、出纳人员在接到由会计签章的借款凭证后,方可办理贷款支付结算。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支付未经会计审查签章的贷款; C、提取现金的,出纳员要验明提款人的身份,必须由借款人本人支取,并在借款凭证上签字。转帐支付的,要存入借款人名下的帐户; D、贷款现金支付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贷后跟踪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借款人、保证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产品市场发展前景,抵(质)押物的管理情况和市值变化等; 检查的主要方式:采取听、看、查等方法,听借款人介绍经营的基本情况,看抵(质)押物,查信贷资金投向、生产、库存、销售、财务收支、现金流量等; 检查回访要求:信贷员要不定期深入借款人处,进行跟踪检查,建立回访借款人制度,并做好回访记录; 跟踪检查的重点放在贷款安全性上; ( 1)信贷人员应认真分析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信及经营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预警,并逐级报告,就如何采取措施提出建议; ( 2)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所做的各项陈述与保证是否继续有效,是否诚实地履行合同中的各项承诺,偿还情况是否良好,每次还本付息是否准时足额; ( 3)贷款抵(质)押物是否发生变化,尤其对品质、价格、期限等方面要加以监控。 注意:对下列情况信用社要严密监控: ( 1)对于应按期偿还的本金和利息,首次还款时间无故向后拖延,或还款的金额少于规定金额; ( 2)对于到期的贷款要求展期或转贷; ( 3)借款人在信用社的帐户资金流量明显减少,或只出不进,帐户没有余额; ( 4)借款人态度发生变化。有意与信用社和信贷员疏远;对信用社正常的贷后跟踪检查,借款人有意回避,不予积极配合; ( 5)因借款人的行为,司法部门要求检查或冻结借款人的存款账户; ( 6)借款人与本社的其他业务往来明显减少。 到期贷款的催收和追索 贷款到期后应及时催收与追偿,具体采取以下措施: (一)短期贷款到期前 1 7天 ,中长期贷款到期前 90、 1 7天 ,应分次向借款人发出《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农户贷款可采取口头、电话、文本灵活结合的方式进行催收,具体采取那种方式,视实际情况而定。保证贷款应通知担保人协助催收。 (二)贷款到期(含分次还款中的每一次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的,在逾期 7日内向借款人、保证人发出《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和《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向抵、质押贷款的抵押人或出质人发出《处分抵押物通知书》或《处置质押物通知书》 。 对贷款逾期一个月仍不能还款的,要进行如下处理: 采取质押形式担保的,应根据合同约定,自行处理其质物,清偿贷款,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借款人和出质人;如特殊情况造成不能按合同约定自行处理质物,可与出质人协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采取抵押形式担保的,应根据合同约定,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置其抵押物,协商不成的,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处置抵押物收回贷款; 采取保证形式担保的,不具备展期条件的,要依法追究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 (三)实行分期还款的,连续二期或累计三期未还本付息的,应立即向借款人、担保人行使追索权。 (四)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应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置抵(质)押物、向担保人行使追索权或向财产法定继承人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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